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公报工作的通知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内蒙古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8-06-23 05:56:12  评论()

文件名称: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公报工作的通知

文件编号:内政办便函140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公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2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办发﹝2018﹞2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对做好政府公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将政府公报工作作为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内容,强化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工作制度,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推动政府公报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和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切实履行主管职责,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政府公报工作,并在办公设施、经费等方面予以支持保障。

二、各盟市和已创刊政府公报的旗县(市、区)要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加大本级政府公报刊登政策解读、部门文件的权重,做好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公共资源配置领域、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等方面的政府信息公开,不断丰富栏目内容。未创刊政府公报的旗县(市、区)要加大工作力度,出刊纸质版政府公报确有困难的,可积极探索先行创刊电子版政府公报,待条件成熟后再创刊纸质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室和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要加强对旗县(市、区)政府公报办刊工作的督促指导,稳步推进全区县办公报工作,不断完善全区政府公报体系架构。

三、推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文件由本级政府公报统一发布制度,建立部门文件报送制度,旗县(市、区)级以上各级政府部门要认真做好本部门规范性文件公开属性的审查,对于公开的规范性文件,在报送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后,原则上应在实施前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本级政府公报工作机构,供本级政府公报刊登,逐步实现实施前刊登。建立联络员制度,各部门要指定专门处室或专人负责文件报送工作。各级政府公报工作机构收到部门文件后,要积极列入编辑计划尽早刊登,确保部门文件的时效性。出刊纸质版政府公报,因受刊期、版面限制在部门文件实施前不能及时刊登的,可采取在纸质版政府公报上刊登部门文件目录,在电子版政府公报上全文刊登,或者视情况缩短出刊周期、发增(专)刊等方式予以解决。

四、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要求,旗县(市、区)级以上政府门户网站要在首页设立本级政府公报专栏,版式应与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报专栏保持一致,并实现与各级政府公报专栏的互联互通。各盟市和已建成政府公报网站的旗县(市、区)要尽快将政府公报网站并入本级政府门户网站统一管理。未创刊政府公报的旗县(市、区)可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开设专栏,实现电子版创刊。各盟市、旗县(市、区)政府门户网站管理机构负责政府公报专栏安全有效运行。政府公报工作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本级政府公报网站的归并和政府公报专栏的维护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将历史数据导入政府公报专栏,并及时更新数据,确保数据库完整、数据准确。

五、各地区要加强督促检查,将政府公报工作纳入政务公开工作统一部署、统一推进、统一考核。自治区将建立通报制度,适时对各地区政府公报工作和自治区各部门报送规范性文件情况进行通报。

自治区各部门,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务于2018年7月15日前,将本单位负责政府公报工作的机构、联络员名单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室(电子版通过电子邮箱报送),机构、人员发生变动时要及时通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室。

联系人:格日勒、刘婷婷

联系电话:(0471)48253774825157(传真)

电子邮箱:zfbgtzfgb@163.com

附件:各地区、各部门政府公报工作机构和联络员名单回执表

2018年6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做好政府公报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18〕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政府公报是刊登行政法规和规章标准文本的法定载体,是政府机关发布政令的权威渠道,在推进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促进依法行政、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联系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也要看到,有的地方和部门公报工作还存在法定载体作用发挥不充分、工作机制不健全、部分规章文件发布不及时、查询使用不便捷等问题,难以适应新时代要求,不能很好满足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日益增长的需要。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做好政府公报工作,着力将政府公报打造成权威、规范、便民的政务公开平台,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级权威发布。建立以中央、省、市三级为主的政府公报体系,坚持传达政令、宣传政策、指导工作、服务社会的办刊宗旨,形成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权威发布平台。国务院公报应及时刊登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逐步实现统一刊登国务院部门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省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要办好本级政府公报,统一刊登本级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所属部门规范性文件,逐步做到施行前刊登。其他市、县级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创办政府公报,地方政府所属部门以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办政府公报。政府公报原则上不刊登上级政府及上级政府所属部门文件,不得刊登商业性广告。要加强对公报刊登内容的校对审核,杜绝责任差错,确保公报准确性;参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统一公报编排格式,增强公报规范性;缩短出刊周期,优化出刊方式,提高公报时效性。

二、完善工作机制。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公开审查机制和督促约束机制,建立完善部门文件报送制度、联络员制度和报送刊登情况通报制度。发文机关应做好公开属性审查,将主动公开文件转送政府公报编辑部门在政府公报上刊登。国务院各部门要及时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送国务院办公厅,供国务院公报刊登;地方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应及时送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供本级政府公报刊登。要完善政府公报编校审发等办刊工作规范和制度体系,优化流程,健全机制,严格管理,严把质量关口,实现政府公报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三、办好政府公报电子版。要充分发挥互联网覆盖面广、传播迅速、便于查询的优势,着力办好政府公报电子版,进一步扩大公报受众面。在政府网站首页设立政府公报专栏,重点展示政府公报电子版,并提供目录导航和内容检索等服务。优化电子版阅读界面,实现与纸质版内容格式一致。电子版应与纸质版同步发行,有条件的地方可在政府公报清样定稿后优先发布电子版。要充分利用电子签名、电子水印等防护手段,确保电子版安全可信、不被篡改。要适应移动互联网发展趋势,推出适合移动平台展示的电子版,提升用户体验,满足手机用户需求。

四、建设政府公报数据库。要建立政府公报数据库并向公众开放,提供文件检索功能,方便公众查阅和开发利用。完善数据库建设标准规范,做好数据采集和维护工作,推动数据交换整合,实现各级政府公报数据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加强政府公报数据库安全管理,确保数据完整、准确。推进政府公报数字化工作,实现创刊以来刊登内容全部入库管理。鼓励依托政府公报数据库创新数字化产品,向社会公众提供多样化服务。政府公报数据库要与政府网站资源统筹开发利用,避免重复建设。

五、提升服务效果。要强化政府公报服务公众的功能,以赠阅为主要发行方式,赠阅范围应覆盖本地区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行政)服务大厅等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和公共服务场所,以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居)委会等基层单位和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要适时了解受赠单位政府公报使用情况,优化调整赠阅范围和数量,不断提升政府公报使用效果。在确保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登尽登的基础上,政府公报还可刊登发文机关配套解读材料等。可通过编印赠阅政策读本、文件汇编等方式,进一步提升政府公报工作服务水平。要充分利用政府网站、报刊、电视电台以及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扩大政府公报的知晓度和影响力。

六、加强组织领导。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地区政府公报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协调配合,把政府公报工作纳入政务公开工作统一部署、统一推进、统一考核。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政府公报工作,加强业务培训、交流研讨和调查研究,不断创新工作方式,强化能力建设,打造一支政策水平高、责任意识强、文字编辑能力过硬、勇于开拓创新的政府公报工作队伍。要将政府公报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不得自筹或向企业、社会摊派。上级政府公报主管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和业务指导,推动政府公报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2018年3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各地区、各部门政府公报工作机构和联络员名单回执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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