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做好学习宣传贯彻《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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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网 上海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8-06-11 09:22:41  评论()

文件名称: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做好学习宣传贯彻《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沪农委〔2018〕115号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做好学习宣传贯彻《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农委:

2017年11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本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领域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对进一步规范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和深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将产生深远影响。根据3月27日本市贯彻实施《条例》动员部署会的精神和要求,现就做好《条例》学习宣传贯彻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意义

《条例》的颁布出台,为进一步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村集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上海乡村振兴战略顺利实施,实现乡村产业兴旺、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等目标任务提供有力保障,标志着本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

(一)贯彻《条例》是落实国家决策部署,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需要。《宪法》和《物权法》等法律明确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国家多次部署要求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鼓励、指导和帮助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贯彻《条例》,是结合本市实际落实国家法律政策的各项要求,深化本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切实需要。

(二)贯彻《条例》是加强本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管、维护农民基本权益的需要。《条例》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机构、运行机制,明晰成员的集体收益分配权,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制度等,通过贯彻《条例》,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运行机制,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情况的监督,提升监管水平和实效,是切实保障广大农民基本经济权益的基础。

(三)贯彻《条例》是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需要。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的规模不断壮大,农民收入中的财产性收入已成为一个新的增长点。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是全面贯彻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保证,也是建立农民长效增收机制的重要途径。通过贯彻《条例》,进一步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激发体制机制活力,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促进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让农民分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的成果,享有更多获得感。

二、把握重点,深化和扎实推进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

贯彻实施《条例》是农业部门贯彻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也是农业部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我们既要全面学习,又要把握重点,切实推进《条例》的贯彻实施,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监管程序,加强监管制度建设,认真履职尽责。

(一)加强《条例》的宣传、培训与学习。做好宣传是《条例》得以贯彻实施的基础性工作。要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广泛宣传《条例》,积极营造学法、知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充分利用宣传栏、墙报、公告、开展座谈研讨、发放宣传册等多种形式进行集中宣传,掀起学习、宣传《条例》的热潮,提高《条例》的社会知晓度。各区、乡镇要结合实际开展《条例》培训,确保区、乡镇农业、农经干部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培训全覆盖。要认真组织学习研读《条例》,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认识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意义,深入把握《条例》的内容和精神,深刻领会《条例》的内涵和实质。

(二)健全完善集体资产监管制度。各区、乡镇要在巩固现有集体资产监管制度成果的基础上,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对标规范、查漏补缺,要进一步完善已完成改革的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制度,建立成员名册,规范份额管理,规范开支审批,完善资产台账和经济合同;要健全完善监管方式、监督手段、监督程序等内容,进一步细化优化监督管理制度;要开展土地补偿费检查,重点检查土地补偿费资金使用去向、土地补偿费专户存储和资金到位等情况;要开展专项审计工作,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运行情况组织开展审计监督工作,基本做到三年一轮审。

(三)开展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查,重点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新形成的未纳入集体统一核算管理的集体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要根据不同集体资产的形成过程和历史沿革,以有利于管理实际、保障集体及成员权益、兼顾国家与集体利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大局为出发点,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实事求是、依法依规的原则,将集体资产分别确权到乡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对债务人已不存在或5年以上的坏账,经相关法律途径确认后,报镇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确认,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予以核销;对债务人还在或5年以下的坏账,应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追索,确保农村集体资产不受损失。

(四)深化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尚未完成产权制度改革的村,要按照一村一策的要求,因地制宜,因村施策,积极创造条件,精准推进,努力做到应改尽改;尚未完成产权制度改革的镇,要在积极、稳妥、扎实的基础上,加快推进改革进程,结合实际制定改革计划,明确改革时间表,力争用2-3年时间基本完成镇级改革;中心城区(五区六镇)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健全完善工作机制,稳妥扎实加快推进改革。

(五)开展集体资产监督检查。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要按照《条例》明确赋予的现场检查、询问调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开展审计等检查职权,采取风险预警通知、监督整改、组织约谈、资料移交、处理异议申请、核实答复投诉举报等方式,切实加强对集体资产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要进一步完善本市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的功能,开发三资监督检查模块,对监督检查内容实行信息化管理,切实提升监管效率和水平。

(六)指导集体经济转型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是加强集体资产监管、推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落脚点。要加快建立财政引导、多元投入的集体经济发展扶持机制。要推进农村集体经济转型升级,探索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新路径、新业态,寻找农村集体经济新的增长点。要推动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探索农村集体经济新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要实施强村富民工程,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或回购厂房、不动产等物业,创新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的发展模式。支持有条件的区按照有关规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留用地或留用物业。鼓励整合镇、村集体资金,委托区级国有企业统筹管理,投资参与收益稳定的市、区重大项目建设。各区要认真研究,结合自身条件积极创新模式,组织好、落实好、实施好,促进农村集体经济转型发展。

三、加强领导,切实把《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各级农业部门是贯彻落实《条例》的责任部门,要积极行动起来,进一步加强领导,加大宣传力度,明确落实责任。各级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是具体承担农村集体资产日常指导和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要对《条例》的贯彻落实形成工作制度,认真履行日常指导监督职责。

(一)加强农经队伍建设,保障《条例》的贯彻落实。农经队伍是落实监督管理农村集体资产的重要力量,也是履行《条例》日常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能的重要队伍。各区农业部门要主动与编办对接协调,在三定方案调整过程中,及时充实职能内容,配齐配强农经工作人员,保证责有人担、事有人做,切实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素质过硬的农经队伍。

(二)加强协调,形成贯彻落实《条例》的强大合力。各级农业部门要根据《条例》明确的各相关部门职责,主动协调协同发展改革、财政、质量技监、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聚焦重点工作,及时发现和化解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形成强大工作合力。要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代表和财会人员等各方作用,全面参与和认真履行职责,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三)加强党的领导,发挥好基层党组织的核心引领作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接受所在地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领导,完善组织章程,建立健全民主管理的治理机制,依法管理农村集体资产,发展农村集体经济。要进一步发挥好基层党组织的核心作用,做好相关工作,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统筹协调,积极化解。

农村集体资产是广大农民辛勤劳动和长期积累的宝贵财富,也是实现乡村振兴、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共同富裕的重要物质基础。要以贯彻实施《条例》为契机,推动农业部门、农村经营管理机构依法履职、依法行政,促进本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农村集体经济转型发展再上新台阶,维护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的权益,努力推动上海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走在全国前列。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2018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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