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财政出台《晋城市推进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财政部  法律法规网 2018-04-20 17:55:44  评论()

文件名称:晋城财政出台《晋城市推进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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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时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参照《山西省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晋城市财政在多次研究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结合晋城实际,提请市政府出台了《晋城市推进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晋市政发〔2018〕11号)。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主要从四个方面推进:

一是适度加强市级财政事权。将关系到全市统一市场建设、保持经济社会稳定、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方面的财政事权确定或上划为市级财政事权,强化市级财政事权履行责任,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直接行使。

二是保障县(市、区)履行财政事权。将地域信息性强、外部性较弱、直接面向基层、与当地居民密切相关,由县(市、区)提供更有效方便的基本公共服务确定为县(市、区)财政事权。如社会治安、县(市、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县(市、区)交通、农村公路、城乡社区事务、群众体育、项目征地拆迁,以及行政区域内的市场监管、安全生产、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基本公共服务事项。

三是合理确定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根据基本公共服务的受益范围、影响程度,按事权构成要素、实施环节,逐步将义务教育、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学生资助、科技研发、基本就业服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卫生、基本生活补助、基本公共文化、扶贫、跨县(市、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等跨地区且具有地域管理信息优势的基本公共服务确定为共同财政事权,对省政府确定的省级与我市共同财政事权,原则上由市级承担或市与县(市、区)共同承担,一般不由县(市、区)独自承担。

四是合理划分各级政府支出责任。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属于市级的财政事权,应当由市级财政安排经费,市直各部门和直属机构不得要求县(市、区)安排配套资金或提供经费支持;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属于县(市、区)的财政事权原则上由县(市、区)通过自有财力安排,对存在收支缺口的,主要通过上级政府给予一般性转移支付弥补;对确定为省级与我市共同财政事权的事项,按照中央及省制定的基础保障标准,对我市承担部分由市级与县(市、区)按比例分担支出责任。对确定为我市财政事权,且属于市级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的事项,市级负责制定全市统一的基础保障标准,由市级与县(市、区)按比例分担支出责任,并适当向财力困难县倾斜。对不适宜或暂不具备条件制定全市统一基础保障标准的共同财政事权,暂由县(市、区)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保障标准,市级通过适当补助的方式分担支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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