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府令第329号四川省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四川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8-01-16 06:27:05  评论()

文件名称:四川省政府令第329号四川省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329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2017年12月2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尹力

2018年1月12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为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进一步优化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省政府决定对《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经办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资格审核,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删去第二款。

二、第六条第三项中的具有粮食保管从业资格的人员修改为经过专业培训的粮油保管员。第四项中的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人员修改为经过专业培训的粮油质量检验员。

三、删去第七条。

四、第八条,第一项修改为:(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第二项修改为:(二)资金筹措能力证明。第四项修改为:(四)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检验、保管人员专业培训证明。

五、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粮食经营者注册、变更、注销、吊销等有关登记信息。

六、第十五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等管理技术人员。

七、第三十一条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修改为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并删去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八、删去第三十二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此外,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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