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工商总局办公厅中国海警局司令部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关于联合开展打击破坏海龟资源违法行为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农业部  法律法规网 2017-12-26 15:00:23  评论()

文件名称:农业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工商总局办公厅中国海警局司令部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关于联合开展打击破坏海龟资源违法行为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

文件编号:农办渔〔2017〕78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海龟是一类高度洄游的海洋动物,具有重要的生态、科研和文化价值,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物种。近年来,非法捕捉、杀害、买卖、利用、走私海龟及其制品的行为时有发生,在国内外产生了很大负面影响。为加大海龟保护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行为,体现我积极履约的负责任大国形象,农业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中国海警局、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濒管办”)决定联合开展一次专项执法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组织全国渔业渔政、海关、工商、海警、国家濒管办及其各办事处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加大对海龟捕捉、运输、利用及进出口等各环节的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切实加强海龟资源保护。同时,结合联合执法行动,开展各类宣传,进一步提高全社会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意识。

二、主要内容

(一)严厉打击非法猎捕海龟的行为。

中国海警各分局、总队筹备组和沿海各省(区、市)渔政执法机构要加强协作,做好海上陆上执法和行政刑事执法的衔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在我国管辖海域内实施非法猎捕、杀害、运输、买卖海龟的行为。

(二)严肃处理非法经营利用海龟的行为。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工商部门要针对重点城市、重点市场等进行执法检查,认真排查经营流通环节违法买卖、利用海龟的行为。各省(区、市)渔业主管部门要组织人员对本地区海龟展演展示及人工繁育等行为进行全面检查,对未经批准利用海龟展演展示以及开展人工繁育的行为应依法严肃处理。

(三)加大海龟非法贸易和走私行为的打击力度。

加强与相关国家的情报信息分享,强化海龟保护CITES履约执法,沿海各重点口岸要加大查验力度、提升监管效能,严厉查处海龟及其制品非法贸易和走私违法行为。

三、工作安排

本次联合执法行动自2018年1月8日至2018年2月8日,为期一个月。各省(区、市)相关部门要根据工作内容和职责分工,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具体工作方案,并做好组织实施。农业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中国海警局和国家濒管办将适时组织对各地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察。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协调。

各省(区、市)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联合执法行动,建立有效的工作协调机制,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加强相互协调配合,形成打击非法捕捉、杀害、买卖、利用、走私海龟及其制品行为的合力。

(二)严格执法,处罚到位。

对于查处的非法捕捉、杀害、买卖、利用、走私海龟及其制品的行为,要严格依法处理,形成震慑力;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禁以罚代刑、罚过放行。

(三)加强宣传,扩大影响。

要将此次联合执法行动作为宣传教育的好机会,广泛开展宣传动员,普及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广大渔民、商户和社会公众对海龟等野生动物保护的认识,自觉抵制非法行为,积极参与到海龟保护工作中。

(四)全面总结,完善提高。

联合执法行动结束后,各省(区、市)相关部门应对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认真分析存在问题,研究提出改进建议,为不断提高我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水平提供参考。相关总结报告及执法行动成效统计表(详见附件)请于2018年3月8日前分别报送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并抄送其他联合行动部门;大案要案请随时报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资源环保处,刘宁010—59192937;海关总署缉私局缉私二处,刘兆太010—65194972;工商总局市场司市场处,柳晓010—88650621;中国海警局司令部资源环境执法处,张吉喆010—68048038;国家濒管办执法处,何金星010—84239004)

附件:打击破坏海龟资源违法行为专项执法行动成效统计表

农业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工商总局办公厅

中国海警局司令部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

2017年12月19日

附件:

附件:打击破坏海龟资源违法行为专项执法行动成效统计表.xls

农办渔〔2017〕78号.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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