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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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网 上海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7-08-21 16:24:41  评论()

文件名称: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沪府办发〔2017〕49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本市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7日

关于本市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84号)精神,现结合实际,就本市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点领域和发展方向

(一)聚焦重点领域。鼓励和引导农民工、中高等院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退役士兵、科技人员等返乡下乡人员结合自身优势和特长,根据市场需求和农业农村资源禀赋,利用新理念、新技术和新渠道,发展都市现代农业,带动本市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繁荣。重点聚焦整建制建设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推进粮食生产功能区、蔬菜生产保护区、现代农业产业园区等建设,提高农业组织化、机械化、科技化水平;挖掘农业多种功能,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农产品加工和流通、农业信息咨询等生产性服务业,以及其他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

(二)完善创业创新方式。鼓励和引导返乡下乡人员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通过承包、租赁、入股、合作等形式,创办领办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鼓励各类组织、企业和个人按照主体多元化、形式多样化、运作市场化的要求,利用自身资金技术优势,组建多元化、多形式、多层次的农业经营性服务组织,为农业生产经营提供全程服务。支持各类组织、企业以产业联盟形式建立农产品供应商、采购商、农联组织、行业协会和涉农服务机构之间紧密的利益共同体。通过发展农产品电商平台,实施互联网+现代农业行动,开展网上创业。鼓励发展混合所有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推动集群发展。

(三)推进农村产业融合。鼓励和引导返乡下乡人员按照全产业链、全价值链的现代产业组织方式开展创业创新,建立合理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让农民分享二三产业增值收益。以种养结合、循环发展为导向,发展优质高效绿色农业。鼓励农村电商等农产品销售新模式,延长农业产业链条。推进农业与旅游、教育、文化、健康养老等产业深度融合,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提升农业价值链。引导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区、示范镇、示范村,以及产业园区、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集聚区等集中,培育产业集群和产业融合先导区。

二、政策措施

(一)提升市场经营便利性。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一系列措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持续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提高便利化水平。落实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和先照后证改革,在现有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成效的基础上大力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推动住所登记制度改革,积极支持各区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区政府要设立绿色通道,为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提供便利服务,对进入创业园区的,提供有针对性的创业辅导、政策咨询、集中办理证照等服务。对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市工商局、市地税局等负责)

(二)改善金融服务。采取财政贴息、融资担保、扩大抵押物范围等综合措施,努力解决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融资难问题。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符合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需求的信贷产品和服务模式,探索权属清晰的包括农业设施、农机具在内的动产和不动产抵押贷款业务,提升返乡下乡人员金融服务可获得性。推进农村普惠金融发展,加强对纳入信用评价体系返乡下乡人员的金融服务。积极引导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加强服务,努力缓解返乡下乡人员融资难问题。继续推进小额信贷保证保险,扩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贷款范围,为返乡下乡创业人员提供多层次的融资服务,并对符合条件的返乡下乡创业人员提供贷款贴息。加大对农业保险产品的开发和推广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开展价格指数保险、收入保险、信贷保证保险、农产品质量安全保证保险、畜禽水产活体保险等创新试点,更好地满足返乡下乡人员的风险保障需求。指导保险公司研发指数类产品,继续开展蔬菜价格保险、水产价格保险、水果气象指数保险等。在总结收入保险试点经验基础上,扩大收入保险的覆盖范围。继续推广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险,为返乡下乡创业人员提供符合需求导向的保险产品。(市财政局、上海保监局、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绿化市容局等负责)

(三)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快将现有财政政策措施向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拓展,将符合条件的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项目纳入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范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农产品加工、农村信息化建设等各类财政支农项目和产业基金,要将符合条件的返乡下乡人员纳入扶持范围,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积极支持。实施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三年行动计划,鼓励扶持涉农创业创新,按照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小额贷款担保贴息、经营场地房租补贴、初创期社保补贴、创业培训补贴等各类政策扶持。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就业创业,落实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后续升学和就业服务等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青年、大学生等人员创业,可按照规定享受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把返乡下乡人员开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所需贷款纳入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支持申报重点龙头企业、上海名牌和著名商标,申报品牌抵押贷款、贷款贴息。对在市级或国家级创业大赛中获胜的优秀涉农创业项目,给予创业启动金或助力发展金的支持。对返乡下乡人员发展符合条件的林地复合经营试点项目,给予政策资金扶持。在农业科技项目安排上,对认定的返乡下乡人员申请的项目予以积极支持。切实落实好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教委、市科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绿化市容局、市农委、市商务委等负责)

(四)落实用地用电政策。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通过调整存量土地资源,缓解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用地难问题。支持返乡下乡人员按照相关用地政策,开展设施农业建设和经营。落实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现代农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用地政策。鼓励返乡下乡人员依法以入股、合作、租赁等形式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发展农业产业,依法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开展创业创新。在符合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支持返乡下乡人员依托自有和闲置农房院落发展民宿。区政府可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单列一定比例专门用于返乡下乡人员建设农业配套辅助设施,年度土地利用计划要优先保障新产业新业态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展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结余的建设用地指标,重点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照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返乡下乡人员发展农业、林木培育和种植、畜牧业、渔业生产、农业服务业中的农产品初级加工用电、排灌动力用电以及农副动力用电,均执行农业生产电价。对符合条件的用户,要为其申请办理农业生产电价提供便利。(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农委、市旅游局、市电力公司、市绿化市容局等负责)

(五)提升创新创业培训。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建立健全完善的教育培训、认定管理与政策扶持三位一体的制度体系,加快培育以本土化为主的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能担当的新型职业农民队伍。实施现代青年农场主培育计划,激发青年农场主的创业创新活力。积极构建创业培训、创业实训和创业见习有机衔接的创业培训体系,为返乡下乡创业者提供创业实践和指导,提升创业能力。根据现代农业发展趋势和农民实际需求,加快涉农类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的开发和推广。扶持发展创业指导志愿团队,为返乡下乡创业者提供免费的咨询指导服务。通过重点打造梦创大讲堂、梦创公开课、梦创研习坊等多层次、系统化、专业化、特色化的青年创新创业导师和课程体系,服务农村青年创新创业。鼓励承担科技攻关项目的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星创天地、涉农高校、农业科研院所等单位对返乡下乡人员开展创新创业培训。通过科技特派员下乡对返乡下乡人员开展技术指导和跟踪服务。将返乡下乡的退役士兵纳入信息库、纳入各类相关创业培训工程,在创业贷款、保险、税收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优惠。(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委、市科委、市民政局、团市委等负责)

(六)完善社会保障政策。允许本市农民合作社、合作联社和家庭农场中的本市户籍成员,通过集体参保的方式,参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返乡下乡人员在沪稳定就业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且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返乡下乡人员,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其未就业配偶及18周岁以下同住子女等可以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认定的本市就业困难人员,或者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返乡下乡创业过程中,以灵活就业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一定社会保险补贴。对返乡下乡人员初始创业失败后生活困难并符合本市相关社会救助条件的,及时给予社会救助帮困。其中,具有本市户籍人员给予基本生活、医疗救助等各项社会救助帮困;非本市户籍但持有本市居住证的,给予临时救助帮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教委、市财政局等负责)

(七)强化信息技术支撑。加强农村地区信息化基础设施升级改造,尤其是增强返乡下乡人员较为集聚的特色小镇和创业园区的信息网络综合承载能力和信息通信集聚辐射能力,为返乡下乡人员的互联网+创业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和农业信息化企业参与本市信息进村入户工程建设和运营,对村级信息员或区域中心管理员给以编制关注和资金补贴。鼓励各类电信运营商、电商等企业面向返乡下乡人员开发信息应用软件,开展农业生产技术培训,提供农资配送、农机作业等农业社会化服务,推介优质农产品,组织开展网络营销。面向返乡下乡人员开展信息技术技能培训。通过财政补贴、政府购买服务、落实税收优惠等政策,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利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开展创业创新。利用农交会、农高会等平台对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的农产品网络营销和农业信息化节本增效优秀案例进行展示推介。(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农委、市商务委等负责)

(八)创建创业园区(基地)。按照政府搭建平台、平台聚集资源、资源服务创业的思路,依托现有开发区、农业产业园等各类园区以及专业市场、农民合作社、农业规模种养基地等,整合创建一批具有区域特色的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园区(基地),建立开放式服务窗口,形成合力。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加大创业园区(基地)建设力度,指导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为返乡下乡人员提供场地支持和创业孵化服务。充分发挥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在帮扶引领返乡下乡人员创业方面的积极作用。推动高校创业指导服务站、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以及社区创业服务三区联动贯通,形成鼓励扶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的聚合效应。(市农委、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负责)

三、组织领导

(一)健全组织领导机制。各涉农区政府、市各有关部门要把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任务予以统筹安排。市农委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调查研究和工作指导,建立部门间协调机制,督促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政策落实,加强经验交流和推广。市各有关部门要落实相关配套政策,强化部门沟通、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各涉农区政府要建立协调机制,明确任务分工,落实部门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加强调查研究,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和落实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的政策措施。探索建立领导干部定点联系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制度,深入了解情况,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市农委、各相关区政府等负责)

(二)提升公共服务能力。积极开展面向返乡下乡人员的政策咨询、市场信息等公共服务。用好海纳百创公共创业服务品牌,构建涉农众创孵化、创投助力、社群互联、人才集聚线上线下联动的创业服务平台,为返乡下乡创业者免费提供政策查询、服务导航、活动预告、在线咨询等相关服务。加强涉农企业用工服务,完善涉农人才供求信息对接机制。做好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的土地流转、项目选择、科技推广等方面专业服务。利用农村调查系统和农村固定观察点,加强对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的动态监测和调查分析。(市农委、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统计局等负责)

(三)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强对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的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加强对返乡下乡创业创新优秀带头人的典型宣传,大力弘扬创业创新精神,发挥其示范带动效应。充分调动社会各界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的积极性,广泛开展创业大赛、创业大讲堂等活动,营造良好氛围。(市农委等负责)

本实施意见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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