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审查结果(2017年第八批)的公告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环保部  法律法规网 2017-07-17 17:03:39  评论()

文件名称: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审查结果(2017年第八批)的公告

文件编号:环公告 2017年 第29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我部对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以下简称资质)的相关机构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结果(2017年第八批)公告如下:

一、批准辽宁飞思海洋科技有限公司等4家机构乙级资质。

二、批准上海达恩贝拉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2家机构资质晋级。

三、批准中冶京诚(秦皇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7家机构资质证书中的机构名称变更。

四、批准天津生态城环境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等11家机构调整评价范围。

五、批准东方环宇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2家机构资质延续。

六、批准吉林省正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23家机构资质证书中的住所变更或法定代表人变更。

七、批准吉林艺格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等3家机构注销资质。

八、不予批准河北环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2家机构乙级资质。

九、不予批准福建省环境保护股份公司调整评价范围。

审查结果的具体情况详见附件。第一至六项中的机构请于60日内携带单位证明,到我部行政审批大厅领取资质证书,其中第二至六项中的机构应在领取资质证书时携带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第七项中的机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将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交(寄)回我部行政审批大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第二至七项中的机构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同时作废。

上述机构不服本公告决定的,可在接到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缩减评价范围或注销资质前已承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需继续完成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将有关情况连同编制委托合同等证明材料报我部审核。

行政审批大厅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邮编:100035)

联系人:刘彩凤

电话:(010)66556045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审查结果(2017年第八批)

环境保护部

2017年7月7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7月10日印发

站长推荐: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WAP
Powered by LC123.NET 8.5  © 2009-2015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 王正兴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