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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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网 宁夏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7-07-03 10:12:21  评论()

文件名称: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件编号:黔府办函〔2017〕107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第三期

学前教育行动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函〔2017〕107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意见》(教基〔2017〕3号)精神,为进一步提升我省学前教育公共服务水平,现就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省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90%,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数占在园幼儿总数的比例)达到80%左右。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和办园体制逐步理顺,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基本建立,幼儿园运行保障能力显著增强。幼儿园教师配备和工资待遇保障机制初步建立,师资力量进一步加强。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监管体系基本形成,办园行为普遍规范,“小学化”现象基本消除。基本建成广覆盖、保基本、兜底线、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2017年: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1000所,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5%,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达到73%左右。

——2018年: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1000所,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7%,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达到77%左右。

——2019年: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1000所,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8%,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达到79%左右。

——2020年: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1000所,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90%,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达到80%左右。

二、主要任务

(一)重点支持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遵循农村以公办幼儿园为主体的原则,各地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规模变化,科学测算学位供求,合理规划布局,加快集中连片贫困地区农村公办幼儿园建设,不断改善办园条件。每个乡(镇)在办好1所公办中心幼儿园的基础上,原则上常住人口在3万人以上的乡(镇)办好2所以上公办幼儿园。大村独立建园,小村联合办园,可作为分园纳入乡(镇)中心幼儿园统一管理。县城以上老旧城区、新城区、城镇小区及易地移民集中搬迁地区按相关规范标准配建幼儿园,并优先办成公办幼儿园。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整治,未按规定建设、移交,没有办成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要在2018年底前整改到位。鼓励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集体办园,完善支持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集体办园的有效措施和扶持政策,提高其面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民办幼儿园在分类定级、教师培训、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享有同等地位,制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标准及实施办法,确定和扶持一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通过购买服务、综合奖补、结对帮扶、培训教师、教研指导、纳入集团化办园管理等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将提供普惠性学位数量和办园质量作为奖励和支持的依据,对达不到要求的限期整改,逐年提高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民办幼儿园中的比例。(牵头单位:省教育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国资委、省扶贫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二)科学理顺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和办园体制。建立健全“省级统筹、市(州)支持、以县为主”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积极发挥乡(镇)政府的作用。省级政府统筹协调全省学前教育事业领导、组织、保障、督导工作,制定并指导实施全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明确全省学前教育财政投入、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并保障落实,建立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与教育质量督导机制。市(州)级政府要组织协调并督促落实中央及我省关于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各项工作要求。县级政府承担管理指导县域内学前教育发展的主体责任,制定并统筹管理县域内学前教育发展规划,规范幼儿园教师人事聘任、考核制度,保障幼儿教师工资、津贴与福利待遇,保障县域内幼儿园规范运转。各地要积极推动理顺机关、企事业单位、城镇街道所办幼儿园的办园体制,实行属地化管理,通过地方政府接收、与当地优质公办园合并、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确保其面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2017年底前,对符合条件的幼儿园,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法(试行)》完成事业单位登记。利用财政性资金和国有资产举办的幼儿园必须全部用于扩大公办资源,已改变公办性质的,2017年底前收回并整改到位。(牵头单位:省教育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责任单位:省编委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三)切实加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会同同级教育、财政、人社等部门,在总量控制前提下合理核定当地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并结合岗位设置情况逐步配齐幼儿园教师。各地可结合实际建立和创新师资动态补充机制,采取公开招聘、“特岗计划”教师招聘等方式解决师资不足问题,尤其要通过多种方式为农村和边远贫困地区幼儿园补充合格教师,边远贫困地区农村学校教师周转房建设项目要覆盖乡村公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要根据办园规模,参照公办幼儿园岗位设置和教职工编制标准,足额配备各类人员。合理确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学前教育专业的培养规模和层次,办好省内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加大本专科层次幼儿园教师培养力度。努力扩大学前教育专业招生规模,深化学前教育专业课程与教学改革,强化实践能力,提高学前师资培养质量,拓宽学前教育师资培养渠道。各地要把提高幼儿园教师专业素质作为重点工作,完善学前教育从业人员准入制度,到2020年基本实现幼儿园教师全员持证上岗;以需求为导向,开展新一轮幼儿园教师全员培训,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各地要完善幼儿园教师工资福利等社会保障政策,幼儿园教职工依法全员纳入社保体系,确保幼儿园教师的各项工资福利待遇落实到位;采取多种方式切实解决公办幼儿园非在编教师工资待遇偏低问题,逐步实现同工同酬;不断完善和全面落实符合学前教育实际且有利于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的职称评聘标准,积极探索教职工退出机制。要结合实际做好当地民办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指导工作,引导和监督民办幼儿园依法配足配齐教职工并保障其工资待遇,民办幼儿园教师在教师培训、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教师享有同等权利。(牵头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委办,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四)着力加大幼儿园质量监管和业务指导力度。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教育部要求建立完善幼儿园质量评估体系,逐步将省内各类幼儿园纳入评估范围。县级政府要落实对幼儿园和培训机构的监管责任,加大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力度;完善幼儿园动态监管机制,以集团化办园为抓手,规范办园行为,探索农村乡镇幼儿园和村幼儿园一体化管理机制,到2020年,各地要健全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学籍管理;切实加强幼儿园安全基础设施建设,落实“三防”措施,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加强幼儿园及周边地区治安综合治理;加强幼儿园园长及安全管理人员培训,不断提高幼儿园安全管理水平。各地要健全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并采取有力措施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全面推进教研指导责任区建设,建立健全城乡教研指导网络;完善教研机制,扩大优质资源共享,切实发挥城市优质幼儿园和乡镇中心幼儿园辐射作用,加强农村幼儿园业务指导;以区域教研为依托,指导幼儿园深入贯彻落实《幼儿园工作规程》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规范幼儿园内部管理,根据幼儿发展需要制定教育计划、创设教育环境、指导游戏活动、安排一日生活;加强玩教具配备,为幼儿创设丰富的教育环境。健全幼儿园内部财务制度,加强幼儿园经费使用和收费行为监管。支持省内高校和研究机构开展学前教育研究和实践指导。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面向家长和社区开展公益性0-3岁早期教育指导。(牵头单位:省教育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编委办、省公安厅、省卫生计生委,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五)全面落实儿童营养改善计划和资助工作。大力实施农村学前教育儿童营养餐计划,向在农村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和经教育部门批准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农村民办普惠性学前教育机构就读的儿童提供营养膳食补助。2017年春季学期实现全省66个贫困县农村学前教育儿童营养改善计划全覆盖,同时鼓励非贫困县自行开展农村学前教育儿童营养改善计划工作。在家庭承担基本生活费用基础上,为农村学前教育儿童提供营养膳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3元,全年按照学前教育儿童在园时间200天计算,每生每年补助600元。加强农村学前教育儿童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监管、食品安全管理等工作,加强儿童营养健康水平监测评估,指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膳食营养要求核定经费标准,确保政府补助资金在家长交费基础上切实起到提高供餐质量的作用。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资助政策,根据实际情况适时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资助标准,逐步扩大资助覆盖范围。(牵头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认真压实工作职责。各地政府要完善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整合各部门力量共同破解长期制约学前教育发展的体制机制问题。教育部门每年对学前教育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将实施情况报同级政府及上级相关部门。教育、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学前教育各项经费使用和管理,建立专项资金审计制度,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编委办等部门要积极协调帮助幼儿园解决教师缺额问题。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小区规划配建幼儿园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小区建设提供相应规模的幼儿学位。卫生计生部门要切实把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纳入公共卫生服务重要内容,定期监督指导幼儿园膳食营养、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与控制、饮用水卫生等卫生保健工作,督查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落实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责任。国资等部门要积极鼓励和支持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集体举办的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公安、质监、安监、食药监等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对幼儿园的业务监督指导。各市、县级政府要编制本地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并实施,把行动计划的实施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和相关部门的年度任务,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牵头单位:省教育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责任单位:省编委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省质检局、省安全监管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二)健全经费保障体系。按照非义务教育成本分担的要求,建立起与管理体制相适应的生均拨款、收费、资助一体化的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机制。各地政府要根据经济发展状况、政府财力、办园成本和家庭经济承受能力,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拨款标准(综合定额标准或公用经费定额标准)、企事业单位集体办园等公办性质幼儿园的生均补助标准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标准,重点向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倾斜。2018年底前,省级出台公办幼儿园生均财政拨款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指导意见。积极争取中央奖补资金的同时,省级财政继续安排专项资金,对新建、改扩建的公办幼儿园进行补助。按照定价管理权限,科学、合理地制定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取暖费、伙食费。严格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社会、家长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牵头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三)建立验收督查机制。要将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县级党政主要领导考核内容,各市(州)政府教育督导部门根据规划,逐县组织对学前教育普及率和普惠幼儿园覆盖率进行验收,结果报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备案。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每年集中公布一次。2020年,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对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督导检查,在各县(市、区、特区)自查、各市(州)核查的基础上,进行随机抽查,重点将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农村公办幼儿园体系建设、幼儿园教师配备和待遇保障、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标准制定等工作纳入督查范围。(牵头单位: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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