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政府关于同意建立自治区 企业科技创新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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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网 宁夏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7-06-24 18:25:16  评论()

文件名称:自治区政府关于同意建立自治区 企业科技创新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文件编号:宁政函〔2013〕172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自治区科技厅:

你厅《关于建立自治区企业科技创新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宁科发〔2013〕1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建立自治区企业科技创新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25日

自治区企业科技创新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13〕37号)精神,加强企业科技创新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建立自治区企业科技创新部门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自治区企业科技创新重大方针政策,协调推进企业科技创新后补助工作。

(二)研究确定企业科技创新后补助方向和重点领域,协调有关部门促进科研经费集中使用。

(三)统筹协调科技活动管理、项目预算编制、预算评价等问题,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四)组织调研企业科技创新后补助工作和评估成效,提出完善政策的建议。

(五)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自治区科技厅牵头,党委政研室、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农牧厅、国资委、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统计局、国税局等单位组成。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附后)。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科技厅,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处室的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

(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2次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由召集人或委托联席会议办公室不定期召开。

(二)联席会议办公室在会议召开前提出会议议题,并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成员单位。会议内容涉及成员单位以外的,可邀请相关单位人员参加。

(三)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需要协调解决的,可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召集相关成员单位研究解决。

(四)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以联席会议纪要形式印发有关方面,并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对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由联席会议牵头单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企业科技创新有关问题,及时向牵头单位提出会议议题,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处理企业科技创新工作中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各成员单位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好联席会议的作用。

自治区企业科技创新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崔晓华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成员:马清贵自治区科技厅厅长

马希荣自治区科技厅副厅长

白华自治区党委政研室副主任

马坚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范宏明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副主任

魏和清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

宿文军自治区农牧厅总农艺师

刘学良自治区国资委副主任

毛宏业自治区地税局副局长

王峰自治区工商局副局长

马远征自治区质监局总工程师

金国华自治区统计局总统计师

王豫青宁夏国税局总审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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