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本市5月份环境执法情况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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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全市环保系统共出动执法人员7257人次,检查企业2972家次,立案1363起,下达责令改正决定1215起;下达行政处罚决定669件,其中涉及大气类140起、水类41起、固体废物类26起、违法建设项目类421起、噪声类41起,共处罚款3324.42万元。实施查封扣押22起,移送公安行政拘留5件,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7件,有效地打击和震慑了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2017年5月,全市环保、公安交管、交通运输部门持续联合开展机动车超标排放执法检查,共遥测拦检、入户排查机动车9.6万辆,排查非道路移动机械669台,排查加油站、储油库605座次,查处超标车148辆、超标机械30台,加油站超标排放8座。
现对5月份10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天津市静海区长兴污水处理厂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
接群众举报,2017年4月24日,静海区环保局会同公安静海分局、唐官屯镇政府开展联合执法,发现天津市静海区长兴污水处理厂北侧院内露天堆存大量污泥,院内地下填埋有大量污泥。该单位产生的污泥属危险废物(国家危险废物名录,HW17类别),该单位涉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
上述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的认定标准,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的规定。2017年5月6日,静海区环保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静海分局进行处理。
二、天津市兆博实业有限公司通过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2017年4月6日,静海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兆博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带钢生产线加热窑炉与原排放口烟囱之间有一可开启的旁路,且检查当日闸板处于开启状态,部分燃烧废气未经处理直接外排,该单位涉嫌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静海区环保局于2017年4月21日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0万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的规定,2017年5月12日,静海区环保局将该案移送公安静海分局进行处理。
三、天津市宝坻区张志花畜产品加工厂通过渗坑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移送行政拘留案
2017年4月25日,宝坻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宝坻区张志花畜产品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通过渗坑方式违法向地下排放水污染物。
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八项“禁止通过渗井、渗坑、灌注等方式违法向地下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依据《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八项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2017年5月17日,宝坻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万元。
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项“排污者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的规定,2017年5月8日,宝坻区环保局对该单位生产车间的生产设备实施查封。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的规定,2017年5月22日,宝坻区环保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宝坻分局进行处理。
四、天津新中飞越金刚石制品有限公司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
接群众举报,2017年5月24日,东丽区环保局会同东丽区金钟街街道办事处、公安东丽分局开展联合执法,发现天津新中飞越金刚石制品有限公司从事铁件表面镀镍加工经营活动。该单位无废水处理设施,废水直接经仓库西侧排水井排入总排口。经监测,仓库内西侧排水井、总排口中废液镍浓度分别为12.9㎎/L、9.37㎎/L,均超出《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10倍以上。
上述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的认定标准,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的规定。2017年5月26日,东丽区环保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东丽分局进行处理。
五、天津市北辰区大张庄电镀厂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
2017年5月8日,北辰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北辰区大张庄电镀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将废水经雨水排口直接排放外环境(厂外水沟),经监测,厂区雨水外排口排放废水中“总铜”浓度为157mg/L,超过国家《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中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313倍(标准值为0.5mg/L)。
上述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的认定标准,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的规定。2017年5月15日,北辰区环保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北辰分局进行处理。
六、天津市万达轮胎集团有限公司通过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案
2017年5月11日,北辰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万达轮胎集团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污水处理设施的隔油工序因故障未正常使用。经监测,该单位外排口排放的污水中“石油类”浓度超过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的规定,2017年5月11日,北辰区环保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北辰分局进行处理。
七、天津瀚侨车体制造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未验先投案
2017年3月28日,武清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天津瀚侨车体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新建厂房及办公楼项目、购买装配生产线项目、新建厂房及购买自动焊接生产线项目和自动喷涂及电泳生产线项目,未经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主体工程擅自投入生产或使用。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2017年5月2日,武清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单位上述项目停止生产或使用,并处罚款10万元。
八、天津庄丽洗衣服务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2017年5月12日,西青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庄丽洗衣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一台在用的4t/h生物质锅炉正在运行,经监测,该单位锅炉烟尘及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为35.0㎎/m?、388㎎/m?,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规定的排放限值。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的,不得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2017年5月25日,西青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9.4万元。
九、许福林木器加工厂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案
2017年4月18日,宝坻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许福林经营的木器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木制家具制造项目需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设,主体工程擅自投入生产。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2017年6月5日,宝坻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单位木制家具制造项目停止生产,并处罚款3万元。
十、天津新兴数字电子有限公司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贮存案
2017年3月28日,东丽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天津新兴数字电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油桶等危险废物(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编号为HW08类)混入废旧纸箱等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2017年5月18日,东丽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4.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