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失效]
文件编号:国务院令第140号
发布时间:1994-01-10
实施时间:1994-01-10
现发布《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
一九九四年一月十日
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
本条例所称地震观测环境,是指保障地震监测设施得以正常发挥工作效能的周围各种因素的总体。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危害,破坏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危害、破坏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
第二章保护范围
(一)地震台(站)内的地震监测仪器设备、设施;
(二)地震台(站)外的观测用山洞、仪器房、观测井(水点)、井房、观测线路、通信设施、供电设施、供水设施、专用堤坝、专用道路、避雷装置,及其附属设施;
(三)地震遥测台网接收中心的观测设备、设施;
(四)地震遥测台网的中继站、遥测点观测用房、地震传输设备、供电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五)地形变、地磁、重力、地电测线和测点的测量标志及其保护设施、测量场地以及专用道路等。
干扰源距地震监测设施的最小距离见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未列入有关附表的铁路、电气化铁路、高压输电线、发电厂、建筑群、无线电发射装置等其他干扰源距地震监测设施的最小距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通过现场实测确定。
第三章保护措施
新建和扩建地震台(站)、地震遥测台网,应当征得建设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地震台(站)观测规范的要求选址,避开各种干扰源。
(一)增建抗干扰工程,确保地震监测设施发挥正常工作效能。所增加的工程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二)拆迁地震监测设施。由地震监测设施使用单位负责办理拆迁手续,建设单位承担拆迁、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全部费用。在新的地震台(站)、地震遥测台网正常开展工作满1年后,原地震台(站)、地震遥测台网方可拆除;因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需提前拆除地震台(站)、地震遥测台网的,应当由建设单位报请国务院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批准。
(一)进入地震台(站)进行影响地震监测工作的活动,或者拆除、损坏地震台(站)建筑、设备、设施;
(二)在地震台(站)的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石、设置振动设施或者堆放金属物品;
(三)在地电布极区埋设金属管道、修建变电所以及切断、损坏观测线路和地下设施;
(四)破坏、污染观测井(水点);
(五)在地形变和地磁的观测墩至观测标志之间以及在观测标志周围设置有碍测量的障碍物;
(六)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高频电磁辐射装置,影响地震台(站)监测设施工作效能;
(七)危害、破坏地震台(站)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的其他行为。
(一)拆毁、损害地震传输设备和附属设施或者在距其10米范围内挖掘土石;
(二)移动、损坏观测线路;
(三)在距超高频天线接收端前方250米范围内种植成片林木、堆放金属物品;
(四)在距地震传输设备250米范围内点火烧荒;
(五)危害、破坏地震遥测台网设施及其观测环境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一)严格执行本条例,为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作出显著成绩的;
(二)对破坏、哄抢、盗窃地震监测设施的行为检举有功的;
(三)制止破坏、哄抢、盗窃地震监测设施的行为,防止事故发生的。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第五章附则
附表一:
干扰源距测震台(站)的最小距离
(以拾震器为起算点)
干扰源种类距测震台(站)的最小距离(公里)
三级以上公路、机械化农场1・00
飞机场5・00
岩石破碎机、重型机械5・00
采石场等人工爆破源3・00
四至十层建筑物0・20
一至三层建筑物0・03
附表二:
干扰源距地磁台(站)的最小距离
(以地磁探头为起算点)
干扰源种类距地磁台(站)的最小距离(公里)
铁路1・00
铁路编组站的调车场5・00
飞机场2・00
电车(直流)30・00
地铁35・00
公路三级以上0・50
三级以下0・20
人工爆破源0・50
机械厂、钢铁厂
厂内总计有万吨以上钢铁3・00
厂内总计有千吨以上钢铁2・00
厂内总计有百吨以上钢铁1・00
电力电缆线路0・30
附表三:
干扰源距地电布极区的最小距离
(以地极为起算点)
干扰源种类距地电布极区的最小距离(公里)
地下金属管道管道直径0・5米以下0・10
管道直径0・5米以上0・30
铁路0・50
高压输电线铁塔0・50
高于1000千伏安变电设备1・00
高于50千伏安变压器0・10
抽水井(站)0・30
低于30千伏安用电设备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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