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规范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培训机构审批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宁夏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7-06-19 19:30:07  评论()

文件名称:我区规范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培训机构审批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为规范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培训机构审批工作,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管理办法》,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培训机构系不具备独立颁发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资格的高等教育机构,主要承担继续教育和终身教育的任务,办学业务范围为自学考试辅导、成人继续教育、各类成人文化教育培训等。我区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立由原来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调整为由地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培训机构每年颁布的招生广告(简章),须经地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其法人代表要对学校宣传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自治区教育厅每年还将对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培训机构进行年检并向社会公布年检结果。

另外今后我区新审批成立的或更名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培训机构一律不得冠以“学院”“专修学院”等名称。已经批准成立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培训机构的名称可维持不变,可根据举办者的要求予以更名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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