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办公厅关于成人高等教育《专业证书》作用问题的复函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08-07 07:48:59  评论()

文件名称:人事部办公厅关于成人高等教育《专业证书》作用问题的复函

文件编号:人办厅函[1992]7号

发布时间:1992-08-14

实施时间:1992-08-14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成人高等教育《专业证书》作用问题的复函

(人办厅函〔1992〕7号)

贵州省人事厅:
你厅《关于成人高等教育〈专业证书〉的作用问题的请示》(黔人〔1992〕46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部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的通知(人职发〔1991〕11号第八条已对你们提出的问题作了详细说明。在此,重申“专业证书”不能作为学历依据,其持有者不能与大专毕业生同等对待;但合格的“专业证书”证明其持有者接受过某种专业培训,具有某个专业大专层次的专业知识,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应作为一个条件加以考虑。另外,对于不具备大专学历人员进行专业知识考试时,所考科目与其接受专业培训所科目完全相同的可予免试。

人事部办公厅
1992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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