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关于阶梯气价分档的认定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关于阶梯气价分档的认定_重庆市政府公开信箱
重庆市政府公开信箱
邮件字号:
市长信箱<2017>1696
发布单位:
市长公开信箱
来信内容:
关于阶梯气价分档的认定
尊敬的相关领导:
本人是中渝梧桐郡C2栋业主,在家中安装了民用燃气采暖锅炉,在刚过去的这个冬季进行了地暖的使用。由于一直对于重庆从2016年9月开始施行的阶梯气价分采暖和非采暖用户的规定不知情,所以没有去燃气公司申报过我是采暖用户,直到燃气公司在今年2月打电话来询问是否在采暖,才知道这一情况,并于当月进行了采暖用户的申报,且得到了燃气公司的认可。
但在4月的缴费单中,燃气公司将我的采暖气价认定为最高档2.24元/立方米,多次沟通,燃气公司的回复是我申报的太晚,今年我是按照非采暖用户认定,因此在这个认定周期的用气量已经超过660,今年到9月份之前,均按照最高档价位执行。
我认为这种解释不合理,虽然我事后也知道燃气公司对政策进行了广泛宣传,但这不是我一定清楚这项政策的必要条件,且由于我这是新房,2016年燃气公司才给通气,按照规定,燃气公司的工作人员在通气前已对我安装的燃气锅炉等用气设备进行了现场查看,已经了解到我安装了地暖设备,为什么就一定要凭我的申报时间晚来否定我这个缴费周期的采暖用户资格呢?燃气公司做了宣传就表明我一定能看到知道吗?
希望得到合理的解释。
办理单位:
重庆燃气集团
办理结果:
来信人:
您好!来信收悉。市政府立即责成重庆燃气集团核处,现将处理情况回复如下:
经查,你户居住地为燃气集团江北分公司龙头寺站管辖范围,并于2016年1月14日办理通气手续,2017年2月20日到江北分公司龙头寺站提交阶梯气价采暖户申请。
2016年执行阶梯气价前,燃气公司通过报纸、广播、媒体做了大势宣传,江北分公司在各个所属营业厅显眼位置张贴了物价局渝价【2016】114号文件复印件,并摆放《重庆燃气居民生活阶梯气价相关优惠政策办理须知》的宣传展板,并安排工作人员在各小区楼栋张贴了相关文件,同时将相关政策告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切实做到了广而告之。
2017年5月2日接此处理单后,江北分公司工作人员于当天下午3:02分与您取得了联系。通过详细沟通、解释,并向您解读物价局渝价【2016】114号文件中第四条采暖户认定问题,明确说明:采暖户到所在地燃气企业营业厅申请,经燃气企业核实登记后,执行居民家庭采暖用气政策。该文件于2016年7月18日下发,文件中规定阶梯气价于2016年9月1日起实施,让客户清楚了解采暖户认定的相关规定。您于2017年2月20日正式提交采暖资格的申请,在此之前,江北分公司未接到您户任何途径的采暖申请。由于您户2016年9月起至2017年2月,用气量已达793m,远超出阶梯第三档使用量(660m),超过部分的用气量本应按2.24元的单价执行,系统查询显示2017年2月28日我司已对您户2017年2月共计202m用气量实行了采暖价格,您户提出申请后已享受了采暖价格。经沟通解释,您已对以上所述情况认可,且没有提出其他异议。
最后,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发布时间:
2017-05-2517:5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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