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执行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和《北京市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实施办法》的决定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第127号
现公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执行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和北京市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实施办法的决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执行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和《北京市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实施办法》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北京市执行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1982年5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59号文件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和《北京市污染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实施办法》(1989年10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30号令发布)。
本决定自2003年7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