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省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核准的批复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发改委  法律法规网 2017-05-16 14:15:32  评论()

文件名称:关于安徽省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核准的批复

文件编号:发改企业债券〔2017〕157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安徽省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核准的批复

发改企业债券〔2017〕157号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转报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的请示》(皖发改财金〔2016〕515号)等有关申报材料收悉。经研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安徽省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不超过6亿元,所筹资金全部由徽商银行马鞍山分行以委托贷款形式,投放于由徽商银行马鞍山分行推荐并经发行人最终确认的,位于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管辖区域内的小微企业。

二、本期债券期限4年,采用固定利率形式,单利按年计息。本期债券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簿记建档发行系统,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发行利率。簿记建档区间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市场情况充分协商后确定。

本期债券附设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即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第3年末,发行人可选择在原债券票面年利率基础上调整0至100个基点(含本数),投资者有权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至到期。

三、本期债券由主承销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分销商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组成承销团,以余额包销方式进行承销。

四、本期债券采取发行人设立风险储备基金、政府设立风险缓释基金以及发行人自身信用等多层次风险缓释安排。

五、本期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采用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以及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向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分别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托管。本期债券上市后,仅限机构投资者参与交易,相关交易场所应建立隔离制度,禁止个人投资者参与交易。

六、本期债券发行期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应在本批复文件下达后12个月内开始发行。期间,如按照有关规定需更新财务审计报告(3年连审)的,发行人应继续符合本期债券的发行条件,在发行首日前10个工作日报我委备案。

七、在本期债券发行前,请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发行人债券募集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应置备于必要地点并登载于相关媒体上,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应刊登于《中国经济导报》或其他媒体上。

本期债券发行后,应尽快申请在合法交易场所流通或上市,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按照交易场所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八、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在本期债券发行期满后20个工作日内应向我委报送承销工作报告。

九、本期债券发行人和委托贷款银行应按照核准的募集资金投向使用好发债资金,并做好债券资金管理,认真落实偿债保障措施,确保债券本息按期兑付。发行人在债券存续期内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或约定履行程序,并及时公告,以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建立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监管机制,督促发行人、主承销商和徽商银行马鞍山分行履行募集说明书的约定,确保将债券募集资金转贷给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的小微企业,并向我委定期报告资金转贷对象和使用情况。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2017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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