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代理发行企业债券的金融机构..
文件编号:法经(1994)103号
发布时间:1994-04-29
实施时间:1994-04-29
关于代理发行企业债券的金融机构
应否承担企业债券发行人债务责任问题的复函
你司银条法(1993)35号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企业债券是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企业债券的发行人对企业债券的持有人负有按债券约定的期限偿付本息的义务。金融机构接受企业债券发行人的委托代理发行企业债券,根据《
此复。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