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北京]关于生育二孩相关问题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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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来信内容:
您好,我想问下此前与前妻结婚,婚后育有一女。16年再婚,婚后育有一女,现在我的情况可不可以与现任妻子再要一个孩子?我与现任妻子都是独生子女,且我是本市户口。
处理单位:市卫生计生委
回复内容:
您好,您的来信收到,回复如下:
《条例》修正案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1、再婚夫妻婚前仅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2、再婚夫妻婚前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3、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4、再婚夫妻按照第2项规定共同生育的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夫妻符合《条例》修正案第十七条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应当在怀孕前到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交相关材料,经乡镇(街道)核实并报区卫生计生委确认。
符合再生育确认条件的,发放《北京市再生育确认服务单》。
您再婚妻子的生育情况没有介绍清楚,请您对照上述条件确认是否符合再生育条件。
以后如有咨询问题,建议您拨打12320热线直接咨询,可以更快捷。
感谢您对北京市卫生计生工作的信任支持与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