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受理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引起的劳..
文件编号:劳办力字[1992]15号
发布时间:1992-02-27
实施时间:1992-02-27
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引起的劳动争议问题的复函
你厅《关于对职工违犯(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引起的劳动争议是否受理问题的请示》(豫劳裁便〔1992〕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按照《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国发〔1987〕69号)第二条的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之一为“因开除、除名、辞退违纪职工发生争议”,因此,职工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被企业开除引起的争议,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在处理这类劳动争议时,除依据
劳动部办公厅
一九九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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