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城口县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政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重庆市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7-04-28 15:01:13  评论()

文件名称:[重庆]城口县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政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7〕276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7〕276号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政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城府办发〔2016〕23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切实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医疗救助水平,根据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渝民发〔2016〕63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民政医疗救助的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民政医疗救助对象

民政医疗救助对象分为以下四类:

(一)第一类: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孤儿、困境儿童。

(二)第二类: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在乡老复员军人。

(三)第三类:重度(一、二级)残疾人、民政建档其他困难人员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四)第四类: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即国家扶贫信息管理系统内的贫困人口,含已脱贫的贫困人口,但不包括因财政供养、购买商品房、购买(汽、轿)车辆、企业法人(含股东)、缴纳公积金等明显不符合贫困户认定标准而退出的贫困人口。

二、调整民政资助参保标准

从2017年起到“十三五”末期,民政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分类别按标准给予救助。2017年资助参合方式为:

(一)第一类、第二类救助对象中,在乡老复员军人按二档350元/人·年的标准全额资助;其余对象按一档140元/人·年的标准全额资助;自愿参加二档的按一档标准资助。超过资助标准的个人应缴参保费用由救助对象自行负担。

(二)第三类救助对象按11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资助,自愿参加二档的按一档标准资助。超过资助标准的个人应缴参保费用由救助对象自行负担。

(三)第四类人员参合按照《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7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筹资工作的通知》(城府办发〔2016〕178号)文件执行。

三、调整普通疾病门诊医疗救助封顶线

(一)第一类救助对象的普通疾病限额门诊救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400元。

(二)第二类救助对象的城乡低保中,需院外维持治疗的重残重病人员、80岁以上老人,其普通疾病限额门诊救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400元;对限额门诊救助对象以外的城乡低保对象、在乡重点优抚对象、老复员军人,其门诊救助年封顶线调整为每人每年300元。

四、提高基层医疗机构的救助标准

(一)第一类对象在一级、二级医疗机构的普通疾病住院,其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按90%的比例给予救助。

(二)第二类对象的普通疾病住院,其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按80%的比例给予救助。

(三)第三类、第四类对象在一级、二级医疗机构的普通疾病住院,其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

五、加大重特大疾病救助力度

(一)完善重特大疾病特殊病种范围。将食道癌等恶性肿瘤、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再生障碍性贫血、终末期肾病(尿毒症)、耐多药肺结核、爱滋病机会性感染、重性精神病、血友病、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重症甲型H1N1、1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地中海贫血、白血病、精神分裂症、躁狂症、焦虑症及肇事肇祸精神病特殊病种等费用较高,需长期治疗的疾病纳入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

(二)提高重特大疾病救助比例。第一类救助对象和第二类救助对象的重特大疾病救助比例提高到70%;第三类、第四类救助对象的重特大疾病救助比例提高到60%。

六、加强制度衔接和监督管理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要高度重视医疗救助工作,确保医疗救助政策落实到位。要加强与县人力社保局、县卫生计生委、县社保局等部门协作配合,共同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保险的有效衔接;切实做好资助参保工作,动员困难群众积极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确保困难群众获得参保资助;加强对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质量的监督管理,控制医疗费用,防控不合理医疗行为发生。

原民政医疗救助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3日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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