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支持绿色债券发展的指导意见
文件编号:证监会公告〔2017〕6号
发布时间:2017-03-03
实施时间:2017-03-03
十、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定期发布“绿色债券公益榜”。
证券公司参与绿色公司债券承销情况,作为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中社会责任评价的重要内容。
十一、积极培育绿色投资文化,鼓励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市场主体及其管理的产品投资绿色公司债券。加快培育绿色公司债券专业投资人,积极引入境外绿色公司债券专业投资者。鼓励各类市场投资主体加强合作,探索建立绿色投资者联盟,共同倡导和落实社会责任。
十二、证券交易所研究发布绿色公司债券指数,建立和完善绿色公司债券板块,扩大绿色公司债券市场影响力。鼓励市场投资机构以绿色指数为基础开发公募、私募基金等绿色金融产品,满足投资者需要。
十三、鼓励支持地方政府综合利用贴息、财政补贴、设立绿色公司债券投资基金等多种优惠政策支持绿色公司债券发展。各证监局应当主动对接辖区地方政府,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绿色产业项目建设。
十四、发行绿色资产支持证券、绿色地方政府债券、绿色可续期债券等产品,参照绿色公司债券的相关要求执行;
发行准入管理、上市交易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五、本意见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本意见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十六、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