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9号 )
文件编号:国发〔2017〕9号
发布时间:2017-03-02
实施时间:2017-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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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
公办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符合条件的民办普通高中学生
按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学费标准免除学杂费(不含住宿费)。中央财政逐省(区、市)核定免学杂费财政补助标准。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学生参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免除学杂费标准予以补助。
中央和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西部地区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8∶2;中部地区分担比例为6∶4;东部地区除直辖市外,按照财力状况分省确定。
财政部、教育部
二、基本劳动就业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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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有就业需求的劳动年龄人口
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等服务。
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予以补助,其余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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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服务
有创业需求的劳动者
提供项目选择、开业指导、融资对接、岗位信息等服务,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创业者提供创业担保贷款扶持。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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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援助
零就业家庭和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
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岗位信息等服务,使城镇有就业能力的零就业家庭至少一人就业。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