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9号 )
文件编号:国发〔2017〕9号
发布时间:2017-03-02
实施时间:2017-03-02
5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六盘山区等11个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和西藏、四省藏区、新疆南疆四地州中等职业学校农村(不含县城)学生
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2000元,中央财政按区域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西部地区按在校学生的20%确定,中部地区按在校学生的15%确定,东部地区按在校学生的10%确定。
中央和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西部地区(不分生源地)以及中部、东部地区(生源地为西部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8∶2;对中部地区(生源地不是西部的)以及东部地区生源地为中部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6∶4;东部地区(生源地不是西部、中部的)分担比例分省(市)确定。
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6
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杂费
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符合条件的民办职业学校学生
按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学费标准免除学杂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中央财政统一按平均每生每年2000元标准,与地方按比例分担免除学杂费补助资金。符合条件的民办职业学校学生参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学校免除学杂费标准予以补助。
中央和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西部地区(不分生源地)以及中部、东部地区(生源地为西部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8∶2;对中部地区(生源地不是西部的)以及东部地区生源地为中部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6∶4;东部地区(生源地不是西部、中部的)分担比例分省(市)确定。
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7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分档确定。
中央和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西部地区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8∶2;中部地区分担比例为6∶4;东部地区除直辖市外,按照财力状况分省确定。
财政部、教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