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第2号公告】《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工作预约接待办法》
文件编号:证监会公告〔2017〕2号
发布时间:2017-02-10
实施时间:2017-02-10
第八条 预约申请符合规定情形的,发行审核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安排沟通,并及时告知来访者。预约申请不符合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告知申请人结果及具体原因。
发行审核部门原则上不接待未经预约的来访。因特殊情况未能提前预约的,事后应当补交预约申请。
第九条 审核工作人员接待来访者应当在办公场所进行。严禁审核工作人员在发行审核期间与发行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进行任何正常工作沟通之外的私下接触。
第十条 审核工作人员接待时应当确认来访者身份。接待过程中,审核工作人员应当对照问题清单与来访者进行沟通。接待时应当有两名审核工作人员在场。
第十一条 审核工作人员接待来访者应当热情礼貌,态度温和,耐心倾听来访者的意见和诉求。能当场给予答复的,给予明确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说明下一步的研究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来访结束后,来访者须填写来访登记表,由负责接待的审核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并存入发行卷宗档案。
第十三条 证监会发行审核部门设立投诉电子邮箱
(fxbtousu@csrc.gov.cn),对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提出的投诉意见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