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第2号公告】《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工作预约接待办法》
文件编号:证监会公告〔2017〕2号
发布时间:2017-02-10
实施时间:2017-02-10
(一)对反馈意见重大问题需要当面解释说明;
(二)咨询重大政策和审核标准问题;
(三)需要与发行审核部门当面沟通的其他特殊情形。
其他与发行申请业务相关的问题,鼓励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形式进行沟通。
第四条 发行审核部门应当及时总结审核实践中遇到的共性问题,研究形成审核标准,通过监管问答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
进一步提高审核进程透明度,便于发行人及时了解审核进度。
第五条 发行审核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接待以下情形的来访:
(一)无具体事由的礼节性拜访;
(二)与发行业务无关的中介机构和人员来访;
(三)首次书面反馈意见告知前的来访;
(四)其他与发行审核工作无关的来访。
第六条 对于需要当面沟通的情形,发行审核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有效、热情地做好沟通服务工作。
第七条 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提出需当面沟通的,可以提前3个工作日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向审核工作人员提出预约申请和沟通问题清单。来访者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