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东营市海科瑞林化工有限公司使用进口原油有关问题的复函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发改委  法律法规网 2017-02-08 14:10:08  评论()

文件名称:关于东营市海科瑞林化工有限公司使用进口原油有关问题的复函

文件编号:发改办运行[2017]187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东营市海科瑞林化工

有限公司使用进口原油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改办运行[2017]187号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经信委:

报来《关于东营市海科瑞林化工有限公司申请使用进口原油的请示》(鲁发改工业〔2016〕79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经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核查评估,东营市海科瑞林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科瑞林)符合条件的1套炼油装置原油一次加工能力为230万吨/年,可使用进口原油210万吨/年。

二、海科瑞林应按照发改运行〔2015〕253号文件要求,跨省兼并淘汰江苏南通长江燃料油净化有限公司160万吨/年炼油装置1套,辽宁台安县红旗彩色沥青有限责任公司15万吨/年炼油装置1套。

三、使用进口原油后,海科瑞林应按照现行规定报送原油进口、加工使用及主要产品情况,严格执行流向管理,并相应承担成品油市场保供责任。

四、海科瑞林须严格执行炼油产业政策和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有关要求,未经审批不得新建、扩建炼油装置;严格执行国家税收、质量、环保、安全及能耗等标准和规定。

五、具体进口事宜由海科瑞林按照相关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请你们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切实执行相关政策规定,兑现落后产能淘汰及产品质量升级等承诺。未兑现承诺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函复。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7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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