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工作时间发病不作工伤处理的复函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08-13 07:17:39  评论()

文件名称: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工作时间发病不作工伤处理的复函

文件编号:劳办发[1994]177号

发布时间:1994-06-03

实施时间:1994-06-03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工作时间
发病不作工伤处理的复函

(劳办发〔1994〕177号)

山西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高血压病人在特殊工种现场犯病是否可比照工伤处理的请示》(晋劳仲函字〔1994〕第00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目前,我国仅将月经期女职工的高处作业列为禁忌工种。高血压病为一种常见病,发病原因及发病时间很难确定,现行政策也没有按工伤处理的规定。我们认为,即使在工作现场、工作时间内发病,也不应作工伤处理,而应按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处理。

一九九四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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