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北京]关于北京市小客车摇号规则中个人所得税的认定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来信内容:
按照北京市小客车现行摇号规则:非京籍人员参与摇号需要满足
持有本市有效暂住证且近五年(含)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和
个人所得税,其中关于所得税的缴纳认定,是否只认定工资、薪
金所得,还是认定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次
修订中的第二条中的任意一种?
处理单位:市地税局
回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的来信已收到,我们第一时间为您查阅相关政策法规,现答复如下:
请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因此,非京籍人员参加摇号需连续五年以上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您有其他北京地税相关问题,可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或82012366咨询。
感谢您对北京地税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祝您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