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
文件编号:国税发[1994]059号
发布时间:1994-03-15
实施时间:1994-03-15
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了保证新税制的顺利实施,规范增值税的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制度。1993年11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明电<1993>052号明传电报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发给各地。现印发给你们,请继续遵照执行。
附件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
附件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略)
附件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专章印模(略)
一般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下列纳税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一)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以下简称小规模企业);
(二)个人;
(三)非企业性单位;
(四)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便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其分支机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在办理认定手续时,须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其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总机构申请认定表的影印件)。
由于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营业执照;
(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三)银行帐号证明;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上款第四项所列证件、资料的内容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表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印色统一为红色,印模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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