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北京]关于住房满五年相关规定的起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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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内容:
目前出售满五年的住房有相关税费优惠,保障房也规定了满五年后可上市交易。请问这个满五年是从何时开始计算的?我看有些地方的解释说“5年起始时间,应该是以契税完税时间或房产证时间为准。如果契税完税时间与房产证时间不一致,应以孰先为原则”。请问北京是什么执行标准?
处理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
回复内容:
您好,来信收悉,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现就您所提问题回复如下:
依据京地税营[2005]345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个人销售已购住房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补充通知》):三、纳税人已购住房购房时间的认定纳税人销售已购住房的购房时间,可按契税完税凭证、契税核定证明或房屋产权证上记载的时间孰先原则确定。
首次上市交易的已购公房、危改回迁房、合作社集资建设住房、安居房、康居房、绿化隔离地区农民安置住房等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由于合理客观原因,购房人未能及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办理契税手续的,购房时间的认定可凭原购房发票或合法付款票据证明的第一笔购房款交纳时间作为购房时间。
再次感谢您的来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