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强化技术支撑,我局组织全国动物防疫专家委员会对涉及兽用疫苗研发和注册的相关问题进行了专题研讨,并起草了《兽用疫苗研发和注册相关原则(征求意见稿)》(附后)。现公开征求意见。请各地、各有关单位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16年12月16日前书面反馈我局防疫处。
联系人:蔺东
电话:010-59192819
传真:010-59192861
农业部兽医局
2016年12月7日
附件:
兽用疫苗研发和注册相关原则
(征求意见稿)
为有计划地控制、净化和消灭对畜牧业和公共卫生安全危害大的重点病种,规范兽用疫苗研发行为,根据《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就兽用疫苗研发和注册相关原则,公告如下:
一、对《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明确提出要求净化、根除的疫病,不得研制联合疫苗,包括与其他疫病间的联合疫苗;对易于重组的不同毒株和不同血清型,不得研制多毒株弱毒疫苗。
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境外生产企业生产的兽用生物制品不允许注册:
(一)《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规定的一类动物疫病的弱毒疫苗;
(二)我国未发生和已消灭的动物疫病的弱毒疫苗;
(三)病原易变异的新毒株、我国未发现的血清型疫病的弱毒疫苗;
(四)与国内流行毒株没有交叉保护作用的弱毒疫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