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山东人大  法律法规网 2016-09-30 18:19:56  评论()

文件名称:[新疆]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联合制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批准,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9月6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

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和自治区党委八届十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和自治区的决策部署,统筹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推动义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精神,结合新疆实际,自治区自2016年起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义务教育是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和全局性的重要作用。自治区自2006年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以来,义务教育逐步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城乡免费义务教育全面实现,稳定增长的经费保障机制基本建立,九年义务教育全面普及,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水平不断提高。但随着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户籍制度改革不断推进,学生流动性加大,现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已不能很好适应新形势要求。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有关政策不统一、经费可携带性不强、资源配置不够均衡、综合改革有待深化等问题,都需要进一步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在整合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和城市义务教育奖补政策的基础上,建立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是教育领域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的重大举措。这有利于推动自治区统筹教育改革,优化教育布局,实现城乡义务教育在更高层次的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有利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推动实现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有利于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二、总体要求

(一)坚持完善机制,城乡一体。适应新型城镇化和户籍制度改革新形势,按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新要求,统筹设计城乡一体化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增强政策的统一性、协调性和前瞻性。

(二)坚持加大投入,突出重点。继续加大义务教育投入,优化整合资金,盘活存量,用好增量,重点向农村义务教育倾斜,向南疆四地州倾斜,统筹解决城市义务教育相关问题,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三)坚持创新管理,推进改革。大力推进教育管理信息化,创新义务教育转移支付与学生流动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实现相关教育经费可携带,增强学生就读学校的可选择性。

(四)坚持分步实施,有序推进。区分南疆四地州和其他地州市、农村和城镇学校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实施步骤,通过两年时间逐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并在此基础上根据相关情况变化适时进行调整完善。

三、主要内容

整合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和城市义务教育奖补政策,建立统一的中央、自治区、地县(市)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一)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统称“两免一补”)。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自治区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免费教科书资金,国家规定课程由中央全额承担(含出版发行少数民族文字教材亏损补贴);地方课程2016年由自治区本级承担,2017年起由自治区本级和地县(市)按9∶1比例共同承担。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所需资金由中央和自治区按照5∶5比例分担,自治区分担部分中,南疆四地州以2015年地县(市)需落实的分担资金为基数,自2016年起,地县(市)新增分担资金由自治区本级分担;其他地州市由自治区本级和地县(市)按7∶3比例分担。贫困面为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学生的96%,根据各地城市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具体情况,区分测算,统筹安排。

(二)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中央和自治区统一确定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对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并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和采暖期较长地区学校补助水平。落实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所需资金由中央和自治区按8∶2的比例分担。自治区分担部分中,南疆四地州以2015年地县(市)需落实的分担资金为基数,自2016年起,地县(市)新增分担资金由自治区本级分担;其他地州市由自治区本级和地县(市)按3∶7比例分担。提高寄宿制学校和规模较小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水平,以及对各学校安排的取暖费所需资金,按照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分担比例执行。各地现有公用经费标准高于基准定额的,要确保补助水平不降低,同时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提高公用经费补助标准。中央和自治区适时对基准定额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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