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重庆]重庆市永川区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中小企业风险补偿贷款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5〕3313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5〕3313号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中小企业风险补偿贷款工作
实施细则的通知
永川府办发〔2015〕4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中小企业风险补偿贷款的意见》(永川府发〔2014〕35号)精神,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重庆市永川区中小企业风险补偿贷款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30日
重庆市永川区中小企业风险补偿贷款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扶持,进一步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根据《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中小企业风险补偿贷款的意见》(永川府发〔2014〕35号)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中小企业风险补偿贷款业务,是指合作银行向纳入风险补偿贷款增信范围的中小企业提供贷款、贷款企业缴纳规定互保金和政府提供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共同作为增信手段的业务。
第三条 成立永川区中小企业风险补偿贷款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由区政府分管财政金融工作的领导任组长,区金融办、区财政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商务局、区农委、区环保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凤凰湖工业园区管委会、港桥工业园区管委会、三教工业园区管委会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金融办,具体负责统筹、协调永川区中小企业风险补偿贷款业务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企业申报与推荐
第四条 申报中小企业风险补偿贷款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永川区内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中小企业认定标准按照工信部等四部委《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文件规定执行。
(二)企业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企业行业分类属农林业、工业、交通运输业、仓储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四)企业依法参保、照章纳税;产品有市场、有效益、销售有回款。
(五)人民银行征信报告显示企业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结清不良贷款、已结清不良贷款及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
第五条 申报中小企业风险补偿贷款的企业需承诺以下事项:
(一)企业自愿向区中小企业风险补偿基金交纳贷款金额1%的“互保金”,“互保金”不予退还。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自愿对风险补偿贷款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
(三)企业取得的中小企业风险补偿贷款必须用于本企业永川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
(四)企业保证按要求向工作小组办公室报送真实可靠的财务信息。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向所在工业园区、行业主管部门、合作银行进行申报,并填报《永川区中小企业风险补偿贷款客户申报、推荐及确认表》。
第七条 工业园区、行业主管部门接到企业申报1个工作日内,按照第四条内容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在《永川区中小企业风险补偿贷款客户申报、推荐及确认表》上签字盖章后,报工作小组办公室。
第八条 工作小组办公室接到《永川区中小企业风险补偿贷款客户申报、推荐及确认表》后,1个工作日内,发给工作小组成员单位进行审核。
第九条 各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对企业进行审核,其中,区环保局审核环保守法情况;区人力社保局审核缴纳社保情况;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审核纳税情况。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报工作小组办公室。
第十条 工作小组办公室将审核结果汇总后,对审核通过的企业,在《永川区中小企业风险补偿贷款客户申报、推荐及确认表》签字盖章后,推荐给合作银行。
第十一条 企业经工作小组办公室推荐后半年内可向任意一家合作银行提出中小企业风险补偿贷款申请。超过半年未获贷款的,不再纳入中小企业风险补偿贷款增信范围,但企业可按程序重新申报。
第三章 贷款的发放
第十二条 合作银行收到《永川区中小企业风险补偿贷款客户申报、推荐及确认表》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贷前调查,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贷前调查和审批未通过的,将未通过原因及时反馈给工作小组办公室。
第十三条 贷款审批通过后,合作银行1个工作日内通知企业办理相关手续。企业向区中小企业风险补偿基金专户缴纳贷款金额1%的互保金。
第十四条 贷款手续完成后,合作银行见互保金收据,发放贷款。合作银行每月5号前,将贷款发放台账报工作小组办公室。
第四章 风险补偿贷款损失的补偿
第十五条 风险补偿贷款逾期未还,合作银行应启动贷款追偿程序,并书面告知工作小组办公室。
第十六条 风险补偿贷款逾期1个月后,合作银行追回的资金不足偿还贷款本金的,合作银行可向工作小组办公室申请按合作协议约定启动风险补偿基金补偿。经工作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将补偿资金划拨合作银行。
第十七条 风险补偿基金代偿了贷款损失后,合作银行应积极履行对企业的追偿责任。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在扣除经工作小组审核后的银行追索费用后,按各自承担损失的比例偿还银行和风险补偿基金。
第五章 对合作银行的考核
第十八条 工作小组对合作银行每季度进行考核,考核推荐企业审批通过率、银行审批时间、贷款发放进度、追偿逾期贷款力度等指标。每季度末,按照实际贷款余额的10%对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非企业原因而贷款审批率不高,审批时间过长的,发放进度较慢的,追偿逾期贷款不力的,领导小组将酌情减少合作银行的合作额度,甚至取消合作银行的合作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划拨及风险补偿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风险补偿贷款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永川府发〔2014〕35号同步执行。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