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重庆]重庆市人社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居民医保基金实行统收统支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6〕591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6〕591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居民医保基金实行统收统支管理
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局,有关商业保险公司:
为落实《关于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统收统支管理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34号)精神,现将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基金实行统收统支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审计清算
(一)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中介机构对2015年12月31日止居民医保基金进行审计,在2016年8月底前将审计结果分别报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审定。
1.基金收支以各区县参保人员计算的当年度基金应收应支额为计算依据。
2.基金收入包括各级政府资助收入,民政、计生、残联资助的缴费收入,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收入,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等。
3.基金支出包括各区县按参保人员计算的医疗待遇、购买大病保险等全部基金支出额。
(二)根据审计结果,区县截止2015年12月31日的居民医保基金,有累计结余的,累计结余额作为结余指标留存区县;累计基金结余为赤字的,赤字部分由区县承担,并在统一上划市财政专户前全额到位。
(三)符合申请2015年度市级调剂金补助的区县,应在2016年7月底前提出申请,过期视为不需要调剂。对符合规定应享受的市级调剂金作为结余指标。
2015年末的滚存结余市级调剂金,按照2015年度各区县居民医保基金计划筹资总额(渝财社〔2015〕285号)与全市居民医保基金计划筹资总额的占比计算结余指标。
二、周转金核定
为确保居民医保待遇的及时支付,市社会保险局根据上年度居民医保基金支出实际发生情况,核定年度居民医保基金支付周转金,报经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审批后,由市财政专户划入区县财政专户和市支出户(2016年度各区县居民医保基金周转金核定情况见附件2)。
三、资金划转
各区县原则上应在2016年9月底前,将各区县居民医保基金财政专户和支出户参保居民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各级政府资助收入、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等全部居民医保基金收入(周转金除外)统一上划市财政专户(具体划转方式另文通知)。
四、大病保险
(一)清算考核。从2016年起,居民大病保险实行全市统收统支,由市级统一结算。商业保险公司按月赔付,年终统一计算净赔付率,平衡清算。各商业保险公司的净赔付率在统一计算标准基础上,按考核办法确定。考核办法由市社会保险局会同商业保险公司协商制定,并报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
(二)商业保险公司账户开设。承办服务的商业保险公司经共同协商确定由一家商业保险公司统一支付居民大病保险待遇,其开设的居民大病保险支出户,用于归集各商业保险公司划转应赔付的居民大病医保资金和支付应赔付的居民大病医保待遇。其他公司的支出户予以注销。
(三)合同签订。市社会保险局分别与商业保险公司签订承办服务合同,并负责制定商业保险公司承办服务的业务操作规范、合署办公服务协议文本和管理制度,加强对合署办公室日常工作的管理、监督和考核等。各区县社会保险局与具体承办的商业保险公司签订合署办公服务协议,并负责对合署办公人员进行政策和操作培训,组织开展日常费用审核和监管,负责合署办公人员相关考核指标的考评等工作。
(四)监督管理。市、区县社会保险局应组织商业保险公司合署办公人员加强对居民医保费用的审核,对大病保险待遇的享受情况做到逐单审核。对发现参保人员跨本区县就医的医保费用存在违规或违约的情况,可向协议所在地的社会保险局书面提出复查请求。协议所在地的社会保险局在接到复查请求的15日内组织开展复查工作,提出请求的社会保险局可派人参与。复查情况由协议的社会保险局负责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提出请求的社会保险局,并报市社会保险局备案。
五、其他事宜
各区县在居民医保基金审计清算资金上划完成以前,2016年居民医保基金的所有收入和支出仍按照统收统支前原有政策和方式执行,资金清算上划完成后按照统收统支后政策执行。
附件:1.居民医保基金统收统支管理具体案例
2.2016年度各区县居民医保基金周转金核定情况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16年6月21日
附件1
居民医保基金统收统支管理具体案例
居民医保基金采取“结余留用、缺口分担、超收节支留存”的方式,实行统收统支管理。
一、结余留用
例如: 全市2015年末市级调剂金累计8亿元,当年全市居民医保基金计划筹资总额100亿元;某县2015年末居民医保基金滚存结余2亿元(审计清算后净结余),当年基金计划筹资总额10亿元。
该县结余指标=滚存结余+该县的市级调剂金分配额。
该县的市级调剂金分配额=2015年末全市的市级调剂金÷2015年度全市居民医保基金计划筹资总额×该县2015年度居民医保基金计划筹资总额。
该县结余指标=2亿元+8亿元÷100亿元×10亿元
=2.8亿元
二、缺口分担、超收节支留存
例1 某主城区,2015年末居民医保基金滚存结余0.2亿元,扣除应支未支0.7亿元后,实际滚存结余-0.5亿元,市级调剂金分配0.3亿元;2016年征缴任务10亿元,实际征缴收入9.5亿元,支出任务11亿元,实际支出11.5亿元。该区应承担的缺口:
1. 实行统收统支前的缺口= -0.5亿元+0.3亿元=-0.2亿元。应由该区承担。
2. 未完成征缴任务应承担的缺口=9.5-10=-0.5亿元。在年终清算时承担。
3. 超出支出任务应承担的缺口=(11亿元-11.5亿元)×50%=-0.25亿元。在年终清算时承担。
4. 支出任务大于收入任务的缺口按比例分担=(10亿元-11亿元)×50%=-0.5亿元。在年初预算时承担。
该区应承担的缺口为1.45亿元,其中统收统支前缺口0.2亿元;收支任务未完成缺口0.75亿元;任务支大于收缺口0.5亿元。
例2 某县2015年末居民医保基金滚存结余0.3亿元,扣除应支未支0.2亿元后,实际滚存结余0.1亿元,市级调剂金分配0.2亿元;2016年征缴任务5亿元,实际征缴收入5.2亿元,支出任务4亿元,实际支出3.8亿元。该县留存的指标:
1. 实行统收统支前的结余= 0.1亿元+0.2亿元=0.3亿元。作为结余指标,留存该县。
2. 超收分成指标=(5.2亿元-5亿元)×50%=0.1亿元。在年终清算时分成。
3. 节支奖励指标=(4亿元-3.8亿元)×60%=0.12亿元。在年终清算时奖励。
4. 收入任务大于支出任务额的分成指标=(5亿元-4亿元)×50%=0.5亿元。在年初预算时留存。
该县应留存的指标为1.02亿元,其中上年结余留存0.3亿元;超收分成0.1亿元;节支得到的奖励0.12亿元;任务收大于支额的分成0.5亿元。
例3 某主城区, 2015年末居民医保基金滚存结余0.3亿元,扣除应支未支0.2亿元后,实际滚存结余0.1亿元,市级调剂金分配0.2亿元;2016年征缴任务5亿元,实际征缴收入5.2亿元,支出任务6亿元,实际支出6.6亿元。该县留存的指标:
1. 实行统收统支前的结余= 0.1亿元+0.2亿元=0.3亿元。
2. 超收分成指标=(5.2亿元-5亿元)×50%=0.1亿元。在年终清算时分成。
3. 超出支出任务应承担的缺口=(6亿元-6.6亿元)×50%=-0.3亿元。在年终清算时承担。
4. 支出任务大于收入任务的缺口按比例分担=(6亿元-5亿元)×50%=-0.5亿元。在年初预算时承担。
该区应承担的缺口为0.4亿元。其中上年结余留存0.3亿元;超收分成0.1亿元;超支承担0.3亿元;任务支大于收承担0.5亿元。
附件2
2016年度各区县居民医保基金周转金
核定情况
单位:元
序号
区县
2015年医保基金支出发生(不含大病)
月平均额
2016年门诊统筹月平均额
核定额度
甲
乙
1
2
3
4=2+3
合计
10713577977
892798167
66000000
958798166
1
市本级
1198406162
99867180
0
99867180
2
万州区
683228104
56935675
3372250
60307925
3
黔江区
233000573
19416714
1131250
20547964
4
涪陵区
318613662
26551139
2245000
28796139
5
渝中区
157463117
13121926
297250
13419176
6
大渡口区
58909998
4909167
294807.5
5203974
7
江北区
179654282
14971190
486500
15457690
8
沙坪坝区
193338081
16111507
1030452.5
17141959
9
九龙坡区
270379322
22531610
1128315
23659925
10
南岸区
205204129
17100344
795787.5
17896132
11
北碚区
164123592
13676966
1092500
14769466
12
渝北区
224935753
18744646
1657462.5
20402109
13
巴南区
299440133
24953344
1660505
26613849
14
长寿区
279945756
23328813
1890250
25219063
15
江津区
415516895
34626408
3156750
37783158
16
合川区
373367520
31113960
3052250
34166210
17
永川区
306636764
25553064
2315520
27868584
18
南川区
205489784
17124149
1429750
18553899
19
綦江区
249082305
20756859
1910702.5
22667561
20
大足区
354367151
29530596
2386655
31917251
21
璧山区
276802071
23066839
1379750
24446589
22
铜梁区
237703009
19808584
1850700
21659284
23
潼南区
269678062
22473172
2005312.5
24478484
24
荣昌区
283478515
23623210
1729000
25352210
25
梁平县
240833674
20069473
2003750
22073223
26
城口县
45573879
3797823
542250
4340073
27
丰都县
215476264
17956355
1820000
19776355
28
垫江县
340854295
28404525
2137500
30542025
29
武隆县
90024092
7502008
876750
8378758
30
忠县
232327268
19360606
2131250
21491856
31
开县
456308082
38025674
3652500
41678174
32
云阳县
356203050
29683588
3118762.5
32802350
33
奉节县
277956634
23163053
2413750
25576803
34
巫山县
137080397
11423366
1392882.5
12816249
35
巫溪县
113437537
9453128
1136397.5
10589526
36
石柱县
162563026
13546919
1164477.5
14711396
37
秀山县
146107306
12175609
1372250
13547859
38
酉阳县
159379902
13281658
1762500
15044158
39
彭水县
171626155
14302180
1430000
15732180
40
万盛经开区
86172729
7181061
486250
7667311
41
两江新区
42888947
3574079
260010
3834089
说明:栏3=(2016年居民医保参保人数×30元/人·年)/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