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科技部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科技部平台申报推荐工作的补充通知
文件编号:国科办函政〔2016〕605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国科办函政〔2016〕605号
根据国家“万人计划”总体工作安排和《青年英才开发计划实施方案》(中组发[2011]24号),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等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组厅字[2016]31号)的要求,现就做好2016年国家“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科技部平台申报推荐工作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在2016年国家“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工作中,科技部平台负责接受企业、科研院所、部分高校(不含教育部直属高校及地方高校)及其他系统自然科学领域人选的申报推荐。
二、申报条件
申报人要符合《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组厅字[2016]31号)规定的有关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恪守学术道德和职业道德,学风正派,诚实守信;
3.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重点领域崭露头角,获得国际国内较高学术成就,具有较好创新发展潜力,有一定社会影响;
4.申报人具有中国国籍,申报截止日期前在国内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研发机构等单位工作1年以上的在聘青年人才;
5.申报人年龄限定为35周岁以下,女性37周岁以下(计算时间均截止至2015年1月1日。男性1980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女性1978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
6.一般应获博士学位。
申报人不得在同一年度申报国家“万人计划”其他类别的项目。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不在本计划支持之列。
已参评过青年拔尖人才但未入选者,申报时应有新成果新成就。同一申报人申报本计划不得超过2次。
三、申报推荐渠道及名额
申报人选按照人事隶属关系向所属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申报,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把关申报材料后,向科技部平台统一推荐。
2016年科技部平台遴选60名青年拔尖人才,具体推荐名额分配表见附件。
四、有关要求
1.各推荐单位要广泛宣传动员,扩大选才的覆盖面,要重视推荐开展原创性研究以及在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创新的优秀青年人才。
2.推荐单位要组织专家对申报对象进行初选,在其工作单位内部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正式推荐,部门和地方推荐函中应明确说明初选及公示情况。
3.推荐人选登陆中国人才网(rencai.people.com.cn)下载申报书客户端进行填写。
4.附件材料按《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规定顺序排列,并整合为一个PDF文件(每个不超过15M,超过分为两个及以上),并按“姓名+附件材料”进行命名。
5.人选所在工作单位和各推荐单位要指导申报人如实填写申报材料,认真审核把关,确保材料的真实性。
6.申报材料包括推荐函、《青年拔尖人才支持计划自然科学类申报书》及附件(一式两份)、推荐人选信息汇总表。纸质申报材料用A4纸双面打印,合并装订。
7.请各推荐单位严格按推荐名额排序推荐(超额不予受理),于2016年9月20日前将推荐人选电子版申报材料上传至网络申报评审系统(qnbj.1000plan.org),并将纸质申报材料邮寄或送达至科技部科技人才中心。
五、联系方式
科技部人才中心:010-68598053、68598036、68598258
科技部政策法规与监督司:010-58881781
电子邮箱:bajian@sttc.net.cn
地址及邮编: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54号,科技部科技人才中心349房间(100045)
附件:1.地方推荐名额分配表
2.部门推荐名额分配表
科技部办公厅
2016年8月10日 <?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地方推荐名额分配表 推荐渠道 名额分配 推荐渠道 名额分配 北京市 7 河南省 4 天津市 7 湖北省 4 上海市 7 湖南省 4 江苏省 7 重庆市 4 浙江省 7 四川省 4 山东省 7 陕西省 4 广东省 7 广西自治区 3 河北省 4 海南省 3 山西省 4 贵州省 3 内蒙古自治区 4 云南省 3 辽宁省 4 西藏自治区 3 吉林省 4 甘肃省 3 黑龙江省 4 青海省 3 安徽省 4 宁夏自治区 3 福建省 4 新疆自治区 3 江西省 4 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 3 小计 139 附件2 部门推荐名额分配表 推荐渠道 名额分配 推荐渠道 名额分配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50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5 中国科学院 50 科技部 2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 司法部 2 农业部 20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2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10 国家体育总局 2 公安部 10 国家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总局 2 国土资源部 10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2 交通运输部 10 国家粮食局 2 水利部 10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2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0 国家文物局 2 环境保护部 5 中国民用航空局 2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 检疫总局 5 国家铁路局 2 国家林业局 5 国家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总局 2 中国地震局 5 铁路总公司 2 中国气象局 5 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 2 国家海洋局 5 小计 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