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财政部  法律法规网 2016-08-09 17:10:12  评论()

文件名称:关于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财办会[2016]32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单位: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完善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提高财务报表列报质量和会计信息透明度,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我们近期草拟了《企业会计准则第×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16年9月5日之前将意见反馈至财政部会计司。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准则二处朱琳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100820

联系电话:010-68553022

邮箱:zhulin@mof.gov.cn

附件:1.企业会计准则第X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征求意见稿)

2.企业会计准则第X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财政部办公厅

2016年8月1日

站长推荐: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WAP
Powered by LC123.NET 8.5  © 2009-2015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 王正兴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