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方案和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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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网 山东省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6-08-01 14:21:28  评论()

文件名称:[山东]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方案和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山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

实施方案和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

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鲁教基字〔2016〕7号

各市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础教育综合改革的意见》(鲁办发〔2014〕55号)精神,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实施意见》(教基二〔2014〕10号)、《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意见》(教基二〔2014〕11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6〕7号)要求,我厅组织制定了《山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方案》和《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教育厅

2016年5月11日

山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础教育综合改革的意见》(鲁办发〔2014〕55号)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实施意见》(教基二〔2014〕10号)和国家普通高中课程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考试性质与意义

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是根据国家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和教育考试规定组织实施的考试,主要衡量学生达到国家规定课程学习要求的程度,是保障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制度。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分为合格考试和等级考试,考试成绩是学生毕业和升学的重要依据。实施学业水平考试,有利于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有利于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促进高中学校特色办学、多样化发展;有利于高等学校综合评价、科学选拔适合学校和专业特色要求的学生,促进高中与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的有效衔接。

、考试科目及内容

(一)考试科目与考试组织。

合格考试覆盖国家课程方案规定的所有学习科目,包括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技术(含信息技术、通用技术)、艺术(或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等科目。

等级考试科目包括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等6个科目。条件成熟时,增加技术(含信息技术、通用技术)科目。学生可根据自身兴趣、志向、优势以及高等学校招生要求,在上述科目中自主选择3个考试科目,其所选科目的合格考试成绩必须达到合格,不得选择不合格科目作为等级考试科目。

合格考试和等级考试实行全省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组织阅卷、统一公布成绩。其中,艺术、体育与健康科目的合格考试,采用“过程性学习成果+专项测试”的方式确定成绩,“过程性学习成果”和“专项测试项目”、评分标准、操作规程等全省统一制定,各市教育局统一组织施测。

(二)考试内容。

考试内容以各学科课程标准为依据。合格考试范围为各学科课程标准确定的必修内容。等级考试范围为各学科课程标准确定的必修和选修Ⅰ内容。

三、考试对象与时间

(一)考试对象。

具有普通高中学籍的在校学生;高中阶段其他学校在校学生;社会人员。具有普通高中学籍的在校学生和申请普通高中同等学力的人员均应参加合格考试。报名参加夏季高考的所有人员均须参加等级考试。

(二)考试时间。

合格考试每学年组织2次,分别安排在每学年上、下学期末。高中学生在校期间,第一次参加合格考试的时间不早于高一下学期末;艺术、体育与健康科目的合格考试时间为高三上学期末和下学期的4月份;其他科目的合格考试均提供多次考试机会。

等级考试每个科目只为在校学生提供1次考试机会,时间为高三学年的上学期末。高中阶段其他学校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参加等级考试随普通高中高三学生进行。

四、考试成绩呈现与使用

(一)成绩呈现。

合格考试成绩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等级考试成绩分为5个等级,位次由高到低为A、B、C、D、E,各等级人数所占比例依次为:A等级15%、B等级30%、C等级30%、D和E等级共25%。

(二)成绩使用。

合格考试成绩是普通高中学生毕业以及高中同等学力认定的主要依据。将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所有科目成绩提供给招生高等学校使用,其中,将学生自主选择的3个科目等级考试成绩纳入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等级考试成绩有效期为12个月。

学生在校期间因未通过合格考试而没有取得毕业证书的,离校2年内可继续参加有关科目合格考试,考试成绩作为核发毕业证书的依据。

其他考生合格考试科目成绩达到合格要求,可认定为具备普通高中教育同等学力,由省教育厅统一印制《山东省普通高中教育同等学力认定证明》,由各市教育局核发。

由外省转入的学生,已在外省参加合格考试的科目,由转出省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出具成绩证明,我省审核认定。在外省取得的等级考试科目成绩无效,需在我省重新参加考试。学生转出到外省,由我省省级教育主管部门为其出具学业成绩证明。

因休学后复学到下一年级的学生,原等级考试成绩无效,需重新参加考试。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业水平考试结果的研究与分析,做好教学反馈与指导,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根据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给学生排队,不得仅以考试成绩作为评价学校和教师的依据。

五、考试管理与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由省教育厅在教育部指导下组织实施。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考籍管理和组织实施考试等有关工作。

学业水平考试实行指导委员会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省教育厅成立山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指导委员会,由厅长任主任,有关分管厅长任副主任,基础教育处、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省教科院主要负责人任委员;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基础教育的副厅长兼任,基础教育处处长、教育招生考试院院长任副主任;基础教育处承办办公室日常事务。

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制定学业水平考试指导意见,协调学业水平考试相关工作。

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负责考试组织实施工作,制定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细则,负责题库建设,组织命题、报名、考试、阅卷、分数统计、等级划定、成绩公布、作弊考生的处理等。

省教科院参与命题工作,负责试卷评估分析。

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参照省教育厅相关部门分工确定本区域内学业水平考试相关工作职责分工。

(二)加强教学管理。严格落实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合理安排教学进度,严禁压缩课程授课时间,开齐开足综合实践活动、技术、艺术(或音乐、美术)、体育等课程。学校要开设选修课,供有需要的学生选择学习。学校要对学生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完成情况进行考查,确保完成必修学分。要加强学生生涯规划指导。调整教学组织方式,满足学生选学的需要,把走班教学落到实处。加强设施设备、师资配备等方面的条件保障,满足教学需要。建立课程实施监测制度,定期对各地课程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三)确保命题质量。建立省级学业水平考试题库,严格按照国家课程标准要求组织命题,做好试题补充更新,加强题库系统建设,不断提高组卷水平。做好试题的评估和分析,保证每套试题题型结构合理、内容准确、难度与区分度适当,切实提高命题的科学化和专业水平。

(四)严格考试管理。按照国家考试的标准和要求,统一设置考点、考场,规范考试组织与阅卷程序,统一组织阅卷(考核),统一标准和方式。严格试卷保密管理。严肃考风考纪,建立健全诚信机制。对考试作弊等违规行为,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保障考试经费。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经费收支文件,各市根据实际情况,积极争取财政经费支持,确保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制度顺利实施。

本方案自2017年入学的普通高中高一年级学生开始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8月31日。内地民族班及内地民族散插班学生、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含随班就读学生)、港澳台学生和外籍学生参照执行。

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础教育综合改革的意见》有关要求,制定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

一、重要意义

综合素质评价是基于学生成长发展事实对学生学业修习状况、核心素养和日常行为表现,客观反映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情况的系统评价,是培育学生政治觉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是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促进学生自我认识、自我完善,积极主动地发展;有利于把握学生成长规律,切实转变教育观念和人才培养模式;有利于促进评价方式改革,改变以考试成绩为唯一标准评价学生的做法,为高等学校招生录取提供重要参考。

二、基本原则

坚持方向性,引导学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爱党爱国,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坚持指导性,把握学生的个性特点,关注成长过程,激发每一个学生的潜能优势,鼓励学生不断进步,指导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发展。

坚持客观性,如实记录学生成长过程中的突出表现,真实反映学生的发展状况,以事实为依据进行评价。

坚持公正性,严格规范评价程序,强化有效监督,确保评价过程公开透明,评价结果公平公正。

三、评价内容

(一)思想品德。主要考察学生在爱党爱国、理想信念、诚实守信、仁爱友善、责任义务、遵纪守法等方面的表现。重点是学生日常操行、参与党团活动、社团活动、公益劳动、志愿服务等。

(二)学业水平。主要考察学生各门课程基础知识、基本技能掌握情况以及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等。重点是国家课程(必修和选修)的修习情况、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校本课程内容和学习成绩、研究性学习与创新成果等,特别是具有优势的学科学习情况。

(三)身心健康。主要考察学生的健康生活方式、体育锻炼习惯、身体机能、运动技能和心理素质等。重点是体育与健康课程的完成情况、《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主要结果、体育运动特长项目、参加体育运动的效果、应对困难和挫折的表现等。

(四)艺术素养。主要考察学生对艺术的审美感受、理解、鉴赏和表现的能力。重点是基于学生对艺术课程的修习,在音乐、美术、舞蹈、戏剧、戏曲、影视、书法等方面表现出来的艺术素养和兴趣特长,参加艺术活动的成果等。

(五)社会实践。主要考察学生在社会生活中动手操作、体验经历等情况。重点是基于学生对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修习,学生参加实践活动的次数、持续时间,形成的作品、调查报告等。

四、记录程序

(一)写实记录。从高一新生入学起,每一名学生都要建立个人成长记录。学生要在教师指导下客观记录能够体现综合素质发展水平的具体活动,收集相关典型事实材料,并及时整理完善。活动记录、事实材料要真实,有据可查。有条件的学校可以为学生建立成长记录网络管理平台。

(二)整理遴选。每学期末,教师指导学生整理、遴选能反映其综合素质主要内容的具体活动记录、典型事实材料以及标志性成果等有关材料,由学生向学校提出入档申请。

(三)公示审核。学校成立审核小组,对学生提报入档的材料进行核查,审核结果连同相关材料在教室内、校园网等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经审核、公示无异议的材料记入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所有入档材料均须学生、审核小组成员签字确认。签字确认的原始材料要保存至学生毕业后2年。

(四)上传确认。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将学生每学期的入档材料、学生的简要自我陈述和教师对学生的简要评语上传至省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管理平台。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信息一旦上传,任何人不得修改。

(五)形成档案。省教育厅将学校按学期报送的学生入档材料与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等进行汇总,为每个学生形成综合素质档案。档案主要内容包括:主要的成长记录,包括思想品德、学业水平、身心健康、艺术素养、社会实践5个方面的突出表现;学生的简要自我陈述报告和教师对学生的简要评语;典型事实材料及相关证明。

(六)查询。在省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管理平台中设定查询功能,高中学校、学生及高等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可按照设定权限进行查询。

五、材料使用

高中学校要基于学生发展的年龄特征,结合当地教育教学实际,通过建立学生综合素质档案,引导学生在记录成长事实的过程中,不断发现和提升自我,建立自信,体验成长的快乐;通过定期展示集中反映学生综合素质的有关内容,引导学生相互交流学习,共同提高。通过对学生综合素质发展状况进行科学分析,针对每个学生的主要特点和突出表现,指导学生发扬优点,克服不足,明确努力方向,促进学生个性成长,全面发展。

高等学校招生录取要将高中学生综合素质档案作为重要参考。高等学校应根据学校办学特色和人才培养要求,制定科学规范的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和办法,提出考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的使用办法,使用办法应提前2年向社会公布。招生录取时,高等学校应组织教师等专业人员,采取集体评议等方式对学生的综合素质信息进行研究分析,做出客观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招生录取的重要参考,在考生分数相同时,作为优先录取和优先安排专业的依据。

本科高等学校综合素质评价招生、高职(高专)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可依据综合素质评价档案材料形成考生综合素质评价等级或成绩,并在考生录取总成绩中占一定权重。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教育厅成立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指导委员会,负责指导全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领导小组,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定期组织培训、交流等活动,不断提高高中校长和教师实施综合素质评价的能力。要加强督导,把综合素质评价作为评估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工作的重要内容。

(二)建立信息平台。建立山东省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管理平台,为高中学校记录评价信息、高等学校招生录取以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使用提供服务。

(三)实施常态管理。高中学校要成立综合素质评价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充分发挥学校党团、学生组织的作用,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明确职责,密切协作。要明确本校综合素质评价的具体要求,制定具体评价方案及实施细则,并向学生、家长和社会公布,纳入高一年级学生入校教育内容。要结合日常教育教学活动,指导学生及时收集整理有关材料,严禁搞集中突击。

(四)建立健全诚信机制。高中学校要建立健全个人诚信承诺制度、公示制度,畅通举报渠道,加强监督。建立申诉与复议制度,学生、家长、教师和其他社会人士对学生综合素质档案内容存有异议的,可向学校举报或申诉,学校要对所反映内容重新进行审核认定。学校要详细记录各项举报、申诉,认真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反馈给举报人或申诉人。

(五)建立抽查通报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对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情况进行抽查。省教育厅每年抽查学校比例不少于5%,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抽查学校比例不少于25%(每县市区不少于1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对所辖学校至少检查一次。抽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六)完善保障机制。要统筹校内外资源,为开展综合素质评价提供条件保障。高中学校要加大经费投入,配备必要设施设备和工作人员,确保评价工作顺利开展。要因地制宜,充分开发当地教育资源,为学生提供丰富多彩的校内外实践课程。要通过多种形式,向家长、学生、社会宣传课程改革及招生考试改革的有关政策和育人理念,为综合素质评价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七)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高中学校、教师、学生在综合素质评价过程中弄虚作假者,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本实施办法自2017年入学的普通高中高一年级学生开始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8月31日。

附件:1.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档案

2.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材料填报用表

(2016年5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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