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重庆]重庆市九龙坡区关于印发九龙坡区城镇计划生育独生子女父母增发养老金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6〕330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6〕330号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九龙坡区城镇计划生育独生子女
父母增发养老金办法》的通知
九龙坡府办发〔2015〕211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高新区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龙坡区征地农转非和城镇超龄人员计划生育独生子女父母增发养老金试行办法>的通知》(九龙坡府办发〔2011〕113号)修订为《九龙坡区城镇计划生育独生子女父母增发养老金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18日
九龙坡区城镇计划生育独生子女父母
增发养老金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城镇计划生育工作,按照低标准、广覆盖要求,实现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惠政策在我区的全覆盖,特制定本办法。
一、对象确认条件
增发养老金人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二)本区户籍。
(三)本人及配偶曾经生育,现存活一个子女。
(四)领取征地农转非养老保险金人员;领取城镇超龄人员养老保险金人员;领取其它各类养老保险待遇未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人员。
(五)1933年1月1日后出生,女性年满55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
二、增发养老金标准
每人每月30元。
三、政策具体解释
(一)生育政策界定
1.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是指夫妻所生育子女数符合当时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未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现已办理结婚登记,可视为未违反生育政策。
3. 夫妻1994年2月1日以前一直共同居住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可认定为事实婚姻。
4.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配偶以外的人员发生的生育行为,属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婚外生育的双方(含其配偶)均不能纳入。
5.夫妻曾经生育子女的认定,以生育活婴为准。
(二)户籍界定
1.本区户籍。
2.申请人有两种户籍状况的,先由本人申请公安部门认定户籍状况,并注销另一个户籍。如申请人不愿意申请认定和注销,则按户籍待定处理,不纳入。
(三)子女数界定
1.夫妻子女数是指现存活子女,包括生育的子女和收养的子女。
2.双胞胎、多胞胎子女,按个数计算子女数量。
3.再婚夫妻,再婚前后的子女数合并计算,若再婚后未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子女数可分开计算。
4.因婚姻变动形成的单亲家庭,以本人户口界定,其子女数以婚姻变动前夫妻双方的子女数认定。
5.单身男女收养子女后又结婚生育子女的,子女数合并计算;违法收养子女的,不纳入。
6.经公安部门确认为被拐卖,在被拐卖期间生育的子女未返回与现家庭共同生活的,则该子女可不计入现家庭现存子女数。
7.收养的子女包括含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前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子女。
8.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的夫妻,女方怀孕后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离家前男方已生育了一个子女或出走后收养一个子女的,不纳入。
9.收养的子女是指在收养人家庭入户、办理收养公证或者收养登记的子女,其它情况不属收养的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依法解除收养关系的,则该被收养人不计入收养人的现存子女数。
10.夫妻一方多年下落不明的,审查其子女数时,按一方下落不明前双方所生育的子女数认定。下落不明的一方返家后,应对双方资格重新确认。
(四)年龄界定
扶助对象年龄的认定以其本人身份证的出生时间为准,指当年 12月31日以前女性年满55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
(五)其他界定
1.申请人未办理结婚登记,一方又下落不明的,不纳入。
2.未生育子女的夫妻不纳入。
3.处在服刑期的人员,不纳入,如其配偶符合条件,其配偶纳入。
4.再婚夫妻,再婚后未生育和收养子女的,一方符合,且在办理结婚登记时,生育子女一方还未享受的,未生育一方可纳入。
四、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本人申报时间为当年的1月1-31日。
(二)2月为居委会公示时间。
(三)3月为镇街审核、公示时间。
(四)4月为区卫生计生委审查时间。
(五)各镇街应公布区卫生计生委和本镇街的举报电话。
五、经费来源
由区财政投入。
六、发放方式
采取直补资金的方式在9月底前将资金直接划入申请人个人账户。
七、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九龙坡区城镇计划生育独生子女父母增发养老金对象申报表
附件
重庆市九龙坡区城镇计划生育独生子女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