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5〕1052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5〕1052号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川区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
实施细则的通知
永川府办发〔2013〕10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幼儿园的规划建设与管理,确保幼儿园建设、使用落到实处,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城乡规划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永川区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31日
永川区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幼儿园规划建设与管理,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城乡规划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等,经研究,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幼儿园”为开发项目需配建的幼儿园。本实施细则所指“开发项目”为永川行政辖区内的新建或改(扩)建住宅、商业项目。
第二条 区规划局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相关要求,在出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函时应与区教委共同论证明确该项目是否需要配建幼儿园,如需配建应进一步明确幼儿园的规模等级、是否需要独立占地等其他幼儿园配建要求。区国房局应将配建幼儿园的相关要求纳入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三条 区规划局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核发开发项目的设计条件意见书时,应明确配建幼儿园的相关要求,并将设计条件意见书抄送区教委。
第四条 区规划局对需配建幼儿园的开发项目进行设计方案审查时,应将区教委列为并联审批单位。区教委应对幼儿园的设计方案提出并联审批意见。
第五条 区城乡建委根据区规划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及附图和相关规范、标准、规定的要求,严格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图中涉及幼儿园的审查审批。
第六条 对未按初步设计批复配建幼儿园的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区城乡建委不予备案。
第七条 区规划局对需配建幼儿园的开发项目进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时,区教委参与规划核实,并对幼儿园提出核实意见。
第八条 区国房局、区教委、区规划局应严格加强幼儿园房屋用途管理,任何单位及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幼儿园的用途。
第九条 区教委应对建成后的幼儿园进行监管,并指导幼儿园投入使用。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