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口县县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充规定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5〕2548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5〕2548号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城口县县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
房屋征收补充规定的通知
城办发〔2012〕8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城口县县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充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第十六届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城口县县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
房屋征收补充规定
为加快县城建设步伐,确保县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推进,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20号)的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和《城口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口县征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城府发〔2008〕3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县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不含城中村)征收工作补充规定如下:
一、关于被征收房屋超面积的界定及补偿标准
(一)超面积的界定:被征收房屋面积减去应安置的房屋面积和实质性经营用房面积后的面积为超面积。
(二)超面积补偿标准:参照同地段国有土地上房屋评估价格,兼顾被征收房屋所占宅基地已予以补偿的因素,结合实际,根据不同的房屋结构,确定补偿标准(见附件)。
二、关于实质性经营用房的界定及补偿标准
实质性经营用房根据不同的区域位置和类别实行货币补偿,参照同地段国有土地上商业用房评估的程序和办法确定:
第一类:征地公告发布前已建成房屋的底楼,正在实施商业经营、面临主干公路,有营业执照和纳税证明。其最高补偿价不得超过6000元/㎡。
第二类:征地公告发布前已建成房屋的底楼,正在实施商业经营、面临主干公路,没有营业执照和纳税证明。其最高补偿价不得超过5000元/㎡。
第三类:征地公告发布前已建成房屋的底楼,正在实施商业经营、面临乡村公路,有营业执照和纳税证明。其最高补偿价不得超过4000元/㎡。
第四类:征地公告发布前已建成房屋的底楼正在实施商业经营、面临乡村公路,没有营业执照和纳税证明。其最高补偿价不得超过3000元/㎡。
第五类:征地公告发布前已建成房屋的底楼,虽不临主次干公路,但正在实施商业经营或有商品交易性质的仓储用房。其最高补偿价不得超过2000元/㎡。
三、关于房屋装饰装潢的补偿问题
一是已作为实质性经营用房补偿的,装饰装潢一律不再补偿。二是简装住房,按套内面积90元/㎡予以补偿。三是精装住房按实际情况予以协商补偿,协商不成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四、选择统建优惠购房安置的搬迁过渡费起止时间
搬迁过渡费发放从“腾空交房”之日起至统建优惠购房选房通告发布后六个月止。
五、生效时间
本补充规定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20号)的施行之日(即2011年9月5日)起施行。国家和市政府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
县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超面积部分补偿标准
单位:元∕㎡
结构类别
房屋结构
补偿单价
备 注
钢砼结构
框架结构
1400
砖混结构
砖石(条石)预制盖
1300
砖墙(条石)瓦盖
1200
砖木结构
砖墙(木板)穿逗瓦盖
1100
砖墙(片石)瓦盖
1000
砖墙石棉瓦盖(含油毡、玻纤瓦)
900
土墙结构
石棉瓦、玻纤瓦盖
800
穿逗、土墙瓦盖
700
注:此超面积补偿标准含“城府发〔2008〕33号”文件规定的原房屋补偿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