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峡工程重庆库区长寿区解决移民遗留问题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5〕1350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5〕1350号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三峡工程重庆库区长寿区解决移民
遗留问题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长寿府办发〔2008〕219号
有关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三峡工程重庆库区长寿区解决移民遗留问题实施细则(暂行)》已经2008年12月12日区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三峡工程重庆库区长寿区
解决移民遗留问题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峡工程重庆库区解决移民遗留问题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2008〕23号)和《重庆市移民局关于切实做好解决移民遗留问题工作的通知》(渝移发〔2008〕171号)精神,结合长寿实际,制定三峡工程重庆库区长寿区解决移民遗留问题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解决移民遗留问题特指对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城镇移民进行困难扶助。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三峡工程重庆市长寿区安置的已签定搬迁安置销号合同且生活困难的淹没农转非移民、城镇迁建新址占地移民、城镇淹没搬迁居民移民和淹没企业失业职工移民。
第四条 解决移民遗留问题应坚持以人为本,以解决移民生活困难为重点,逐步提高移民综合素质,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移民安稳致富。
第五条 解决移民遗留问题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 突出重点。主要解决移民的生活困难问题。
(二) 移民受益。尽量做到移民直接受益。
(三) 区别对待。不搞普惠制。
(四) 透明操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监督。
第二章 对象的界定
第六条 淹没农转非移民,是指按三峡农村移民政策补偿安置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和签定搬迁销号时居住在农村的非农移民。
第七条 城镇淹没搬迁居民移民,是指按城镇淹没搬迁安置销号且领取搬迁费的居民移民。
第八条 城镇迁建新址占地移民,是指因三峡工程建设迁建城镇占用土地且按移民补偿政策征地并与移民部门签定了转为非农业人口销号安置合同的人员。
第九条 淹没企业失业职工移民,是指淹没企业(单位)以1992年长江委调查数为基数,搬迁销号时居住在淹没线下,领取了搬迁费,已失业的职工移民。
第三章 方式
第十条 解决移民遗留问题的方式有困难补助、特殊救济、就业培训、项目扶持。
第十一条 困难补助
(一)补助范围
已完成了搬迁安置并签定了搬迁安置销号合同,且生活困难的淹没农转非移民、城镇迁建新址占地移民、城镇淹没搬迁居民移民、淹没企业(单位)失业职工移民。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纳入困难补助的对象:
1.经济收入及生活条件超过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移民家庭,或具有以下几种情况之一的:
①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或退休金的移民;
②拥有汽车、船舶等的移民家庭;
③出资安排子女自主选择区外学校就读的移民家庭;
④拥有经营性房屋并经营或出租,经济效益比较好的移民家庭;
2.已纳入全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的移民;
3.享受财政预算管理的移民;
4.经政府就业机构当年内两次介绍就业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移民;
5.服刑、批捕在逃的移民;
6.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没有缴纳或未缴足社会抚养费的移民家庭;
7.已死亡的移民;
8.中央或市属直管企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册的移民;
9.搬迁安置销号后的新增人口。
(二)补助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移民家庭,按销号合同核定的移民人数和户数为准,给予适当困难补助,补助对象一年一核定。具体标准为:每户每人每年补助400元,每户每年补助不超过2000元。
(三)补助程序
1.申请。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淹没企业或清算、留守组)提出书面申请,并填报《三峡工程重庆库区长寿区解决移民遗留问题困难补助申请表》。
2.核实。村(居)民委员会(淹没企业或清算、留守组)组织2人以上入户调查核实,张榜公示3天无异议后,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淹没企业的主管部门。
3.初审。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淹没企业的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初审,张榜公示3天无异议后,汇总花名册报区移民局。
4.审查。由区移民局牵头,会同区财政、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对报送的花名册进行审查。
5.审批。区移民局按程序将审查通过的花名册报区政府审批。
6.发放。区政府审批后,由区财政局将困难补助资金直接发放到户。
(四)申请困难补助时,需提供如下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户口本和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3.移民销号合同或其它移民身份证明;
4.家庭移民成员丧失劳动能力,由村(居)委会(企业)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5.家庭移民成员中有残疾的,需提供残疾证;
6.淹没企业失业职工移民应提供与淹没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手续或失业证。
7.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特殊救济
(一)救济范围
凡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的适用对象,因其当年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其家庭成员当年患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特别困难的;子女上大学经济特别困难的,可申请特殊救济。
(二)救济标准
根据移民家庭困难程度分三个等次进行救济,每户每年不超过2000元。其中:一等特殊救济,每户每年可享受特殊救济2000元;二等特殊救济,每户每年可享受特殊救济1500元;三等特殊救济,每户每年可享受特殊救济1000元。救济对象原则上一年申报审批一次。
(三)申报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移民家庭可申请特殊救济。
1.移民家庭当年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20000元,可申请三等特殊救济;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不含20000元)—40000元的,可申请二等特殊救济;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超过40000元(不含40000元)或造成家庭成员重大伤残1-4级的,可申请一等特殊救济。
2.当年因患重大疾病的移民,自付医疗费用人民币5000元—10000元,可申请三等特殊救济;自付医疗费用人民币10000元(不含10000元)—20000元的,可申请二等特殊救济;自付医疗费用人民币超过20000元(不含20000元)的,可申请一等特殊救济。
3.生活困难的移民子女考入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高等院校(含普通高等院校高职生、专科生、本科生和研究生),每个学生每年可申请三等特殊救济(可不受每户每年2000元特殊救的限制)。
(四)提供材料
1.移民户主书面申请;
2.户口本和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3.三峡移民搬迁安置销号合同或其它移民身份证明材料;
4.当年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经济损失严重的,由户口所在街镇出具相关证明材料;造成家庭成员重大伤残的,由区相关部门出具伤残证明;
5.重大疾病患者必须有区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书、病历材料、医疗费用票据等(不含药店出具的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6.考入国家承认学历的高等院校出具的大学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缴费发票和低保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7.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五)救济程序。
1.申请。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员会(淹没企业或清算、留守组)提出书面申请,并填报《三峡工程重庆库区长寿区解决移民遗留问题特殊救济申请表》。
2.核实。村(居)民委员会(淹没企业或清算、留守组)组织2人以上入户调查核实,张榜公示3天无异议后,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淹没企业的主管部门。
3.初审。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淹没企业的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初审,张榜公示3天无异议后,汇总花名册报区移民局。
4.审查。由区移民局牵头,会同区财政、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对报送的花名册进行审查。
5.审批。区移民局按程序将审查通过的花名册报区政府审批。
6.发放。区政府审批后,由区财政局将困难补助资金直接发放到户。
第十三条 就业培训
对有劳动能力而未就业的适龄移民进行就业技能培训,资助移民家庭中的新增劳动力完成中职学历教育,资助职业介绍服务。移民就业培训工作纳入全区移民培训计划统一管理,按照移民培训现行程序,由区移民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有计划地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项目扶持
主要对移民社区公益性项目建设、开发就业岗位的项目等给予适当的补助。扶持项目由业主申报,街道初审,区移民局、区财政局等部门审查,报区政府审批后,由业主按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
第四章 资 金
第十五条 解决移民遗留问题的资金,在中央财政预算设立的三峡水库库区基金中安排。
第十六条 解决移民遗留问题资金预算管理
(一)根据重庆市下达的三峡工程重庆市长寿区解决三峡移民遗留问题的资金额度,由我区包干使用。
(二)解决移民遗留问题的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拨付区财政部门开设的“三峡库区基金”专户,专账核算。
(三)困难补助和特殊救济资金,由区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移民家庭,通过银行采取卡(折)的方式发放,实行一户一卡(折)。
(四)就业培训和项目扶持资金,由区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项目实施业主单位。
第十七条 解决移民遗留问题资金实行年度决算。每年年终,区财政部门将本年度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区政府,编制列入财政总决算。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八条 解决移民遗留问题工作实行“区政府统一领导,区移民部门综合管理,区财政、民政、劳动保障、信访、公安等相关部门协调配合,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企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管理体制。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企业(单位)主管部门是解决移民遗留问题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
第十九条 区移民局是解决三峡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工作的牵头单位,负责做好解决移民遗留问题工作的综合协调、调查统计和项目审查;区财政局负责资金管理与拨付;区民政局负责协助界定困难移民家庭;区劳动保障局负责核实领取养老金和退休金的移民、下岗失业职工移民的证明以及就业培训、就业岗位开发;区信访办负责移民的上访接待和做好移民的思想工作;区公安局负责编制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移民群体性事件和突发事件的处置;区级其他部门做好相关配合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淹没企业(单位)负责本辖区内解决移民遗留问题方案制定、困难移民对象的核实和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
第二十条 兑付时间
1.困难补助。每年10月申请、核实,11月初审、审查,12月审批,次年一季度前一次性发放到移民户;
2.特殊救济。困难学生特殊救济每年8月申请,9-10月发放到移民手中;其它特殊救济每年10月申请、核实,11月初审、审查,12月审批,次年一季度前发放到移民户;个别特殊情况的特殊救济可随时申请报批。
3.就业培训和项目扶持。原则上每年10月申请,12月审查审批,次年一季度前拨付到项目业主单位。
第二十一条 解决移民遗留问题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街镇、淹没企业(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一)对淹没农转非移民、城镇淹没搬迁居民移民:
1.在本区内移民街镇安置的,由迁入地负责组织实施;
2.在本区内非移民街镇安置的,由迁出地负责实施;
3.迁出在市内库区区县安置的,由迁入地组织实施;
4.迁出在市内库区区县外安置的、由迁出地组织实施。
(二)对淹没搬迁企业失业职工移民:
1.在区内本系统内安置的由迁建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2.在区内本系统外安置的,由原企业(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3.迁出在市内库区区县安置的,由迁入地组织实施;
4.迁出在市内库区区县外安置的,由原企业(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章 监 督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解决移民遗留问题资金的监督管理。使用资金的单位、个人应接受财政、审计、监察和移民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对擅自改变资金使用范围、标准、对象以及截留、挤占、挪用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长寿区移民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从2007年1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