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北京]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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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24日在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小娟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2年11月29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了《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会上,市人大教科文卫体委员会作了审议意见的报告,12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和2位列席人大代表发表了审议意见。大家认为,2005年《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颁布实施以来,为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有效推动了本市专利事业发展。随着首都城市发展由资源、资本驱动转变为知识、创新驱动,率先形成创新驱动的发展格局和科技北京的发展战略对本市专利工作提出了新要求。200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完善了专利工作管理体制和专利保护等制度。因此,有必要根据上位法,对法规进行修订完善。修订草案结合本市专利工作实际,对专利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内容具体可行。同时,还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法制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针对常委会审议中的重点问题,召开了部分市人大代表、国家知识产权局、市高院和高校、院所的知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书面征求了部分法制建设顾问以及市发改委、市商务委、市科委等14个部门、16个区县的意见和建议。2013年5月6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教科文卫体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进行审议。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适应新形势,依照上位法对条例进行修改是必要的。根据国家专利法的规定,国务院专利部门负责专利权的授予等工作,本市专利部门只负责专利权的行政保护和促进转化与运用等具体工作。修订草案针对本市专利保护制度、激励机制不健全,转化、运用和管理服务水平低等问题,明确了专利保护的政府职责,完善了预防警示、查处处理、执法协调、行政调解、举报投诉等机制,建立了重大经济活动专利评议和创新主体认定专利考核等制度,明确了政府和项目承担单位在可能产生专利的项目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加大了政府投入和奖励、资助政策的优惠力度,符合上位法精神,内容总体可行。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关于实施首都知识产权战略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教科文卫体委员会提出,应当在总则部分增加本市专利工作总体目标的规定,明确将知识产权战略作为城市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首都知识产权战略的意见》指出,深入实施首都知识产权战略,高度重视知识产权的战略地位,对于提高全市知识产权综合能力,增强核心竞争力,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缓解人口资源环境压力,提升首都现代化、国际化水平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法制委员会根据上述意见,建议将第四条修改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首都知识产权战略制定专利保护和促进规划,将专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保障专利事业发展需要的经费和投入,加强体制机制创新和政策环境建设,建立和完善专利发展评价指标,提升社会的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四条第一款)
二、关于加强专利服务工作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教科文卫体委员会提出,应当加强政府服务,建立健全专利工作综合协调的体制机制,发挥其在全市知识产权战略工作中的统筹协调作用。《北京市“十二五”时期知识产权(专利)事业发展规划》指出,要建立政府、行业协会、企业相互协调的知识产权(专利)保护、管理新机制。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政府组织协调和公共服务,切实发挥政府的引导和促进作用。法制委员会根据上述意见,建议增加一款,表述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服务,完善有利于专利保护和促进的市场环境,健全政府与市场、社会的统筹协调机制。”(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四条第二款)
三、关于开展专利预警工作
教科文卫体委员会提出,专利预警是一项复杂的工作,需要政府、企业、行业协会和服务机构明确分工、相互配合。政府应建立专利预警制度,推动专利预警工作的开展;企业应积极主动开展专利预警工作;还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服务机构的作用。法制委员会根据上述意见,建议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为:“本市建立专利预警制度,对重点区域、行业的国内外专利状况、发展趋势、竞争态势等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发布、反馈。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引导企业开展专利预警工作,支持行业协会、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在专利预警方面为政府决策和企业发展提供服务,维护产业安全,提高企业应对专利纠纷的能力。”(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七条)
四、关于促进专利服务业发展
教科文卫体委员会提出,修订草案对发展本市专利服务业做出了一些规定,但是不够全面充分,应当进一步予以充实和完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首都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指出,知识产权服务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首都创新体系建设和创新驱动实现的重要力量。要培育和发展优质的专利服务机构,完善中介服务体系,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引导服务机构发挥更大的作用。法制委员会根据上述意见,建议增加一条,表述为:“本市鼓励发展专利服务业,支持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发展,加强专利中介服务业人才队伍建设,培育专利中介服务市场,完善专利中介服务体系。”(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三条)
五、关于加大对特定专利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大代表提出,应当加大对同一侵权人再次侵犯同一专利权的行为的处罚力度。法制委员会根据上述意见,建议将第四十六条修改为:“专利侵权纠纷的行政处理决定或者法院判决生效后,同一侵权人再次侵犯同一专利权的,可以由市专利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七条)
此外,法制委员会还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教科文卫体委员会审议意见和其他方面的意见,对修订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对条款顺序进行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按照上述意见,提出《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
修订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