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大连福瑞普科技有限公司等16家机构继续完成已承接环评工作的函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环保部  法律法规网 2017-05-11 13:35:04  评论()

文件名称:关于同意大连福瑞普科技有限公司等16家机构继续完成已承接环评工作的函

文件编号:环办环评函[2017]708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大连福瑞普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师范大学,浙江东天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工业大学,南昌市环境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吉林省冶金研究院,西北矿冶研究院,中国冶金地质总局地球物理勘察院,秦皇岛玻璃工业研究设计院,河北科技大学,中国科学院山西煤炭化学研究所,鄂尔多斯市环境科学研究所,四平市环境保护研究所有限公司,蚌埠玻璃工业设计研究院,江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实验测试中心,亚太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的相关要求,经审核,同意大连福瑞普科技有限公司资质等级降低后继续完成原已承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工作,同意南京师范大学等4家机构缩减评价范围后继续完成原已承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工作,同意吉林省冶金研究院等2家机构环评机构改制后继续完成原已承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同意中国冶金地质总局地球物理勘察院等9家机构注销资质后继续完成原已承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详见附件)。在受理、审批时,环保主管部门应对相关项目做好把关工作。

附件:可继续完成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清单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7年5月8日

抄送: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云南省、甘肃省环境保护厅,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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