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用于原始用途的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属性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环保部  法律法规网 2017-04-21 13:40:11  评论()

文件名称:关于用于原始用途的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属性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文件编号:环办政法函[2017]573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环函〔2014〕126号文中原所有者是否包括供应商、经销商等有关问题的请示》(浙环〔2017〕4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关于用于原始用途的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是否属于危险废物问题的复函》(环函〔2014〕126号)第二条规定:“用于原始用途的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是指由原所有者回收并重新用于包装或盛装该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

前述“原所有者”,是指原生产该包装物、容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供应商、经销商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将回收的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交给原生产该包装物、容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重新用于原始用途的,可视为原所有者。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7年4月17日

抄送: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站长推荐: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WAP
Powered by LC123.NET 8.5  © 2009-2015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 王正兴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