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γ辐照装置退役过程中贮源井水排放审批问题的复函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环保部  法律法规网 2016-07-08 14:35:05  评论()

文件名称:关于γ辐照装置退役过程中贮源井水排放审批问题的复函

文件编号:环办辐射函[2016]1238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γ辐照装置退役过程中贮源井水排放审批问题的函》(津环保辐函〔2016〕23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γ辐照装置退役》(核安全导则HAD 401/07-2013)的有关要求,辐照装置贮源井内全部放射源移出并妥善处理后,应对贮源井水进行水质监测。若贮源井水的活度浓度和排放总活度低于控制值,经省级环保部门批准后可先实施排放,再进行辐照装置退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若确定贮源井水污染时,应先进行辐照装置退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贮源井水排放过程中,应随时对水面进行剂量率监测,以防止井内有遗留的放射源。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6年7月5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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