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关于江苏宝众宝达药业有限公司申请核准含氢氯氟烃作为原料使用的复函
文件编号:大气函[2016]4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江苏宝众宝达药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江苏宝众宝达药业有限公司年产500吨唑草酮及年产1650吨甲磺草胺扩建项目使用二氟一氯甲烷的申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关于严格控制新建使用含氢氯氟烃生产设施的通知》(环办〔2009〕121号)的规定,你公司申请500吨/年唑草酮和1650吨/年甲磺草胺项目使用二氟一氯甲烷(HCFC-22)作为化工生产的原料,属于非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用途。经研究,同意你公司的申请。
请你公司按要求向所在地环保部门上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向我部进行HCFC-22的年度使用备案和上报使用数据,仅向国家规定资格的合格的生产企业或经销商购买HCFC-22,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中HCFC-22的排放和泄漏,不得生产、转卖HCFC-22或用于制冷剂、发泡剂、溶剂等受控用途。接受并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大气环境管理司
2016年3月30日
抄送:江苏省环境保护厅,环境保护部对外合作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