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委 教育部 关于命名首批全国双语和谐乡村(社区)的通知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国家民委  法律法规网 2017-03-09 09:10:22  评论()

文件名称:国家民委 教育部 关于命名首批全国双语和谐乡村(社区)的通知

文件编号:民办发〔2017〕30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民办发〔2017〕30号

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等省、自治区民(宗)委、教育厅(语委),广西、西藏、新疆自治区民(宗)委、民语委(办)、教育厅(语委):

2015年,全国双语和谐乡村(社区)建设工作确定了首批7个基层乡镇、街道或者村、社区进行试点。各有关地区高度重视,主动作为,大胆探索,稳步推进试点工作,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为更好地发挥试点的示范带动作用,经验收评审并公示,决定命名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左旗巴彦乌拉苏木等7个试点为首批全国双语和谐乡村(社区)。

双语和谐乡村(社区)建设工作通过语言相通进而实现感情相通、心灵相通,促进各族群众交往交流交融,增进民族团结。希望被命名的单位继续做好双语和谐建设工作,进一步总结经验,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奋力开拓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新局面,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首批全国双语和谐乡村(社区)命名名单

国家民委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2017年3月1日

附件

首批全国双语和谐乡村(社区)命名名单

1.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左旗巴彦乌拉苏木;

2.辽宁省沈阳市西塔街道图们社区;

3.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宁明县城中镇馗塘村;

4.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茂县黑虎乡;

5.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板底乡;

6.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两岛街道;

7.甘肃省武威市天祝藏族自治县抓喜秀龙乡代干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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