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审查结果(2016年第二十批)的公告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环保部  法律法规网 2016-12-21 10:20:16  评论()

文件名称: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审查结果(2016年第二十批)的公告

文件编号:公告 2016年 第76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我部对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以下简称资质)的相关机构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结果(2016年第二十批)公告如下:

一、批准山东海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乙级资质。

二、批准中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质晋级。

三、批准通辽市环境科学研究所等12家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

四、批准交通运输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等17家机构资质证书中的机构名称变更。

五、批准时代盛华科技有限公司等14家机构调整评价范围。

六、批准大连福瑞普科技有限公司等35家机构资质延续。

七、批准安徽显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等36家机构资质证书中的住所变更或法定代表人变更。

八、批准新疆旭日环境保护咨询有限公司注销资质。

九、不予批准南京科安环境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资质。

十、不予批准百色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等2家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资质变更。

十一、不予批准四川省交通运输厅交通勘察设计研究院等2家机构资质延续。

审查结果的具体情况详见附件。第一至七项中的机构请于60日内携带单位证明,到我部行政审批大厅领取资质证书,其中第二至七项中的机构应在领取资质证书时携带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第八、十、十一项中的机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将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寄回我部行政审批大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第二至八项和第十、十一项中的机构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同时作废。

上述机构如不服本公告决定的,可在接到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未获延续的评价范围内已承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需继续完成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将有关情况连同编制委托合同等证明材料报我部审核。

行政审批大厅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邮编:100035)

联系人:关雎

电话:(010)66556045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审查结果(2016年第二十批)

环境保护部

2016年12月15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12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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