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审查结果(2016年第十五批)的公告
文件编号:公告 2016年 第55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我部对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以下简称资质)的相关机构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结果(2016年第十五批)公告如下:
一、批准河北奇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等2家机构资质晋级。 二、批准乌海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 三、批准抚顺环科石油化工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等4家机构资质证书中的机构名称变更。 四、批准北京万澈环境科学与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等10家机构调整评价范围,其中不予批准福建中试所电力调整试验有限责任公司部分评价范围。 五、批准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2家机构资质延续。 六、批准北京中咨华宇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等15家机构资质证书中的住所变更或法定代表人变更。 七、批准补发中煤科工集团重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资质证书正本。 八、批准总装备部工程设计研究总院等2家机构注销资质。 九、不予批准中保环(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资质。 十、不予批准广西交通科学研究院资质晋级。 审查结果的具体情况详见附件。第一至七项中的机构请于60日内携带单位证明,到我部行政审批大厅领取资质证书,其中第一至六项中的机构应在领取资质证书时携带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第八项中的机构请于10日内将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寄回我部行政审批大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第一至六项和第八项中的机构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同时作废。 上述机构如不服本公告决定的,可在接到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未获延续的评价范围内,已承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需继续完成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将有关情况连同编制委托合同等证明材料报我部审核。 行政审批大厅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邮编:100035) 联系人:关雎 电话:(010)66556045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审查结果(2016年第十五批) 环境保护部 2016年7月28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7月29日印发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审查结果(2016年第十五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