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次会议第7373号建议答复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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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次会议第7373号建议答复摘要
一、关于为农产品加工企业“降成本”问题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农产品加工企业“降成本”起到了积极作用。目前,主要税收优惠政策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增值税方面。为了鼓励农产品生产,国家对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同时,允许农产品加工行业购进这些免税农产品时仍然可以按照收购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即在上一环节未交税的情况下仍可以计算扣除增值税,国家通过这一制度安排已对农产品加工企业予以了扶持。
2012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印发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在液体乳及乳制品等部分农产品加工行业开展了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经过一段时间的试点后,自2013年9月1日起,又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结合本地特点,选择部分行业扩大试点,并按规定向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截至2015年底,已累计有14个省(市)先后开展了试点工作。财政部将会同税务总局继续支持和指导各地根据自身农业生产经营特点,稳步扩大试点范围,并做好试点备案工作。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企业从事农产品初加工服务业项目的所得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为规范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根据上述政策执行情况,2011年,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对农产品初加工优惠目录作了进一步完善。
企业从事农产品深加工不在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之内。主要考虑到农产品深加工范围广,包括酿酒、卷烟、罐头、饮料制造在内的很多行业都属于农产品深加工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约1/3以上的工业企业的原料都是农产品,如果对其全部给予税收优惠政策,不仅容易形成税收普惠制,达不到税收激励的效果,还会造成财政收入大幅度减少,最终影响国家对农业的投入能力。同时,在实际操作中难以明确农产品深加工与其它加工业的界限,如对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给予优惠政策,将导致农产品深加工企业与其他加工企业在税收待遇上的不一致,引起行业攀比,不符合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原则。
虽然从事农产品深加工的企业不在上述优惠政策范围之内,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还规定了一系列鼓励技术进步和创新的普惠性优惠政策。如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的低税率,对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享受50%的加计扣除,符合条件的企业固定资产可采取加速折旧等优惠政策。同时,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比法定税率低5个百分点。近年来,为更大力度地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国家对小型微利企业又出台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并不断扩大减半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先是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从不超过3万元提升至6万元、10万元,2015年更是两次扩大减半征税范围,减半征收的年应纳税所得额跃升至不超过30万元,覆盖了企业所得税规定的所有小型微利企业。上述政策有利于降低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成本,符合条件的农产品深加工企业均可按上述优惠政策执行。
二、关于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积极发展自有基地问题
加工企业是我国农作物科研育种、良种繁育、技术示范推广的主体之一。2012年,国务院明确提出加强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支持企业带动农户发展设施农业和规模养殖,开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多年来,我部一直大力支持企业加强规模化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从2002年开始,中央财政每年安排项目资金3000万元,用于支持企业开展生产基地建设。目前,全国大部分省(区、市)也安排了省级专项资金,河北、江苏、江西、云南、甘肃等地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均超过1亿元。从实施效果上看,财政资金扶持作用突出,发挥了很好效益,获扶持的企业在生产基地建设、科技创新、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带动农户就业增收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与此同时,我部在种子工程项目中,通过“国家农作物育种创新基地”引导育种研究投入向科研创新能力较强的“育繁推一体化”企业拓展,调动企业育种研究积极性,促进基础研究和商业化育种研究有机互补。在种子工程“良种繁育基地”建设中,引导省级或地市级龙头企业积极申报,带动区域良种繁育供应能力提升。在农业综合开发“良种繁育及加工基地项目”“原原种扩繁基地项目”“脱毒马铃薯良种繁育基地项目”“园艺类良种繁育及生产示范基地项目”等项目中,各类龙头企业均是项目申报主体,通过多年来的项目支持,既促进了龙头企业生产规模的扩大,也带动了种植业总体生产能力的提升。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积极推动加大财税和基建投资支持力度,扩大中央和地方财政支持农产品初加工补助资金规模和实施范围,扩大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试点行业范围和初加工所得税优惠范围。将企业收购资金列入专项政策性贷款,扩大抵押物范围;将加工用地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企业用地出让价格按当地工业项目最低价执行,将加工企业用电执行大工业优惠电价等政策落实。结合农业投资项目整合,继续对企业发展良种繁育和生产示范基地予以支持。
农业部
2016年7月18日